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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博体育官网入口水环境治理的重要性十篇

发布日期:2024-03-13浏览次数:

  9博体育官网入口水环境治理的重要性十篇衡阳市位于湘江中游,流经市内的湘江是全市人民生活用水及工业农业生产的主要供应水源,因此湘江是衡阳人民的母亲河,也是生命之河。但随着湘江流域衡阳段附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尤其是衡阳有色金属开采及冶炼的迅速发展,使得各类水污染物不断涌入水体,湘江流域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其中衡阳段重金属污染较为突出,且具有较为明显的复合型污染特点,具有很强的潜在生态危害。而环境审计是审计学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一个延伸扩展,具有学科融合性、范围不确定性和对象特殊性等多重特点,是一种政府、社会和公众全方位多角度参与的审计,是协调社会、经济、人类以及环境和谐发展的纽带。因此,在湘江流域衡阳段水污染治理中开展环境审计,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促进湘江流域衡阳段经济的发展。

  湘江流域衡阳段水污染治理中环境审计是结合湘江流域衡阳段水污染治理的实际情况,为了确保水污染治理受托环境责任的有效履行而开展的,因而具有重要的意义。

  水资源的科学发展是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社会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重大发展课题,更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但在衡阳市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湘江流域衡阳段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衡阳市水资源供需矛盾也日益严重,面临开发和保护的双重压力,水资源演变成了衡阳市发展的“瓶颈”资源。因而作为专职监督部门的审计机关有必要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约束之间的冲突矛盾,并通过审计监督及时揭露水资源浪费、水资源管理、水环境污染等方面的问题,以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另外通过加强环境审计监督,可以维护资源环境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流域水污染治理属于环境科学领域最棘手最复杂的难点,因为具有流域整体性强、关联度高、区域内各要素联系紧密且关系复杂等特点,使得单纯的治污工艺和治理措施都难以解决湘江流域生态的根本问题,必须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多门学科进行融会综合。湘江流域衡阳段水污染的成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农业污染、季节性污染、水上餐饮污染等方面。衡阳是湖南省著名的有色金属之乡,也是省内重要的非金属矿产资源基地。目前湘江衡阳段的重金属污染面临污染源多、污染面广的状况。因此,探讨环境审计在湘江流域衡阳段水污染治理中的具体应用,着重从全流域的角度,从长远利益出发来审计湘江流域水污染治理问题,将有利于改善湘江流域衡阳段地区严峻的环境形势。

  企业要长远发展,就必须要承担相应的环境责任。而作为社会重要监督机制的环境审计,将在评估企业水资源使用效率、监督企业最大化利用水资源以及水资源环境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促使企业承担必要的环境责任。此外,企业周围必定存在诸多的利益相关者,如企业的交易伙伴、政府部门、社会以及自然环境等等。企业要持续经营,就必须获得利益相关者的支持。面临水环境日益恶化的现状,各利益相关者对作为水资源污染者之一的企业提出了为环境负责的要求,并通过各种方式对企业施加压力。企业要维持和发展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就必须尽量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环境审计的工作就是要解决如何完整而全面地对企业环境责任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评估,并将其及时地传达给各利益相关者这一问题。

  在湘江流域衡阳段水污染治理中开展环境审计时,应注重对国家以及省市地方政府的环境法规体系的完善性、有效性以及执行环保政策及其所产生的效益进行科学、合理、独立的评价。具体来说,包括审查环境政策法规的具体规定,审查执行环境政策法规措施的手段和目标是否合理可行等。通过加强环境政策法规相关情况的审计,使衡阳市的环境政策更具规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推出关于规范环境审计行为的指导文件,利用管制手段和经济手段等执行手段来督促企业增强环保意识。

  湘江流域衡阳段的水污染防治资金审计主要根据湘江流域衡阳段水污染的防治规划,对水污染防治资金的筹集、投入、管理、工程建设及设施运营、治理效果、责任等进行审计,即通过事前审计监督防治资金的落实到位,以及事中和事后一系列相贯彻统一的全程审计监督,来评价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的绩效情况,促进规划目标的实现。对于水污染防治资金的审计还具体包括防治资金绩效审计,环境资金使用效益不高是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因而加强这方面的审计有利于确保资金在利用过程中的经济性、节约性、效率性。

  饮水安全是涉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安定的重大问题,衡阳市饮用水安全审计主要通过重点审查中央和地方对衡阳饮水安全工程的投资以及配套资金的投入和运用情况,了解衡阳地区在饮水安全工作方面应用的相关措施和办法,评价其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更重要的是披露出在工作管理以及制度和机制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在实践中不断解决问题。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是政府审计的一个重要理念。因而审计机关对水资源的来源、供给和水环境的治理进行监督,关注水质的优劣、水价制定的合理性、水资源保护和治理情况,将有助于保障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

  环境管理体系的审计与检查主要包括检查环保部门本身的管理、监督体制的建立以及环境管理措施具体执行情况等。衡阳市环保部门本身体制建设上存在一定缺陷,管理不到位,然后又有相当一部分企业环保意识较薄弱,产生的污水未经任何处理或经简单处理后就直接排入湘江,严重污染了水质环境。因而,应加强环境管理体系的审计,完善部门管理及监督机制,通过审查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统计和环境监测的执行情况以及治污效果等,督促企业提高环保意识,以达到改善和保护湘江衡阳段环境的目的。

  目前我国水资源环境审计的范围非常狭窄,内容比较单一,主要是关注水利资金的运用以及水环境治理等,我国审计机关应从总体上把握水资源链,突破重点,实现水资源环境审计的重大发展。

  统一规划、指导的信息化建设可以使各类水资源环境审计的信息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实现信息资源的高度共享。没有水资源环境审计的信息化就不能实现动态的以及远程的水资源环境审计,也就不能实现资源整合、数据交互,提高水环境审计质量,降低风险。要进行信息化建设就要建立水环境审计信息化应用系统、网络系统以及安全系统,建立数据共享的办公和业务应用系统。另外,建立水资源环境审计的质量控制体系也很必要,这样可以解决好对环境审计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建立水环境污染问责制度,需要对治理水污染的环保目标进行应用性分解,并控制消耗和污染的指标范围。另外,还应将水环境的治理指标纳入政府和企业管理者考核体系之中,建立跨部门跨流域的综合治理机制,建立全新的水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利用政府、社会和企业三重压力来遏制湘江水污染恶化的趋势。目前缺少足够的监察力量是湘江流域水污染日益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应加紧建立公众参与的环保督查和评估机制,强化监督机制,推动环境审计的深入进行。

  环境审计是一种特殊的审计,既涉及到财务审计,又涉及到绩效审计和合规性审计,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和综合性,其深度和广度对审计人员的素质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它要求审计人员不仅要掌握报表审计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干能力,还需要掌握大量关于资源环境等多方面的知识,但这种人才目前在我国是比较缺乏的。而从审计人员的现状来看,其更是难以适应环境审计的发展要求,因而加快环境审计专业人才的培养是推动水资源环境审计发展的重要条件。

  湘江流域的水污染问题并不是单独一个地区的问题,其流域的整体性和关联性促使湘江流域各县、市必须要加强交流与互动,不能各自为政、不相统属,使得在水污染治理过程中缺乏协调与合作。因此,应通过加强各地区环境审计之间的协作与沟通,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互相结合,进行更广泛的交叉研究和综合治理,以最大程度发挥环境审计的功能,尤其是在一些全局性的环保工程和项目上,这样有利于从宏观的角度来推动环境审计的发展。

  (注:本文为2012年部级及湖南省大学生研究和创新性实验项目:环境审计在湘江流域衡阳段水污染治理中的作用机制及实施路径研究的研究成果。)

  [3] 罗文、李红伟:湘江流域衡阳段水污染防治现状及对策分析[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

  自20世o80年代以来,城市环境问题引起了极大的关注,中国在治理城市水环境问题上制定了相关的政策法规,但针对农村水环境方面的法律规范却很不健全,仅有的《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及《环境保》等几部法律,均少有涉及到农村水环境的治理方面。由于针对农村水环境治理方面法律法规的缺失,政府对农村水环境保护投资的不足以及存在针对水环境治理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导致了农村与城市的发展差距越来越大,本可以“青山绿水”为优势和特色的农村环境面貌一去不返,甚至可以说农村环境污染严重程度不亚于城市环境的污染程度。基于农村水环境的现实困境,传统型的管理手段急需改革,农村水环境保护工作迫切需要寻找一个新的突破口。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当前,农村水环境污染严重,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阻碍着全面小康社会的顺利建成,农村水环境治理存在着特殊的困境。一方面,农村水环境的典型公共物品属性使得其治理过程中,有效的集体行动难以形成。投资大、见效慢,政绩不明显,政府部门不愿意承担治理责任;企业等市场机制由于现实的利益驱动使得投资积极性不大;农村居民因地域分散、涉及人员众多等“编外人”意识强烈,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低。另一方面,国家一直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根据《中国环境统计年鉴(2014)》可得知,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明显低于城市(表1),使得许多重城市、轻农村的政策得以出台,针对农村,出现了资源投资力度小,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权责不明确,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相互扯皮推诿等问题,使得农村水环境污染“无人监管、治理不足”现象严重。

  按照公共物品的理论,农村水环境属于典型的公共物品。公共物品的两个重要特征是其在消费过程中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伴随着两个特征,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搭便车”等外部性问题的出现,从而使得收益的外溢或者成本的分散,形成社会受损,社会无效率的结果。正如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一书中介绍的三种模型:哈丁的公有地悲剧、囚徒困境及集体行动逻辑。在农村水环境治理中,由于个人理性导致了集体行动的困境,相关的政策法规无法出台,即使出台也没有得以正确、有效地贯彻实施,甚至贯彻落实后,后续的监管保护工作也存在种种问题,最终导致农村水环境污染加剧,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均受损害。所以,由于农村水环境存在显著的外部性问题,在完全市场条件下,市场机制由于其本身的缺陷很难完全实现公共物品外部性的内部化,或者说市场机制对于这类公共物品的配置在一定程度上是低效率的。所以,在这样一种现实条件下,农村水环境的治理需要政府的干预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但传统的政府管控手段已经不能适应农村水环境的保护工作,“边治理、边污染、忙应对”现象便是最好的说明。需发挥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的作用,同时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从而真正实现农村水环境治理过程中的外部问题内部化。

  中国“三农”问题由来已久,正如陆学艺所说“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农业生产废水的大量排放,农药、化肥过量地使用以及农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的随意处置均严重威胁着农村环境生态。且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为实现农业的产业化,农地规模化经营导致农业废水显著增多,集约化的养殖场布局不尽合理。其中,对农村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大中型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约80%分布在人口比较集中、水系比较发达的河湖周围,直接导致农村水环境的污染加剧。这些涉及农村水环境污染问题,进一步加重了“三农”问题,直接影响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农村规划不科学,社会上农村社区建设轰轰烈烈,但是与农村居民日常生活有关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明显落后于新农村建设步伐,出现了环保配套设施与环境规划严重缺位现象,一定程度上加剧并扩大了农村面源污染。从《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15)》可以看出,农用化肥、农膜和农药使用量逐渐增大(表2)。官方数据还显示,中国农村有3亿多人喝不上干净的水,农村每天产生近百万吨的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并随意排入农村居民日常生产、生活的水域,导致农村水环境问题日益严重。

  建国后的中国农村可以说是“全能主义”(totalism)宏观社会的缩影,国家政权对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的控制,突出体现在国家政权建构的基层管理体制对农村社会生活的绝对垄断,特别是对农村公共事务活动进行“大包大揽”式的干预控制。农村水环境治理作为一项典型的农村公共事务活动,无不例外地成为全能型政府的触手延伸的重要部分。同时,基于农村水环境污染的加剧,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放缓等现实原因,由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的各级政府都高度重视,对农村水环境治理也提出“降低污染增量,减少污染存量”的口号,治理时间紧急,治理难度加大,在压力型体制的政府传统运作逻辑下,更进一步生成了农村水环境治理困境。改革开放以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显著成果,政府部门和学术界都在考虑并实现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的配合,至此,针对农村水环境管理也试图充分引入市场机制。然而,农村水环境具有公共性,使得私人市场部门不愿意介入其中,与此同时,政府由于自身财政、治理能力以及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惯性等原因,无暇顾及或者没有重视农村水环境的治理工作,随着农村的解体,原本能够调动起农民积极性的环境也消失了,这就导致了政府、市场及农体的“三失灵”。

  传统的政府干预方式,在对农村水环境保护过程中已经出现了很多问题。尽管改革开放后引入市场机制,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国家对农村公共事务的监管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高度计划经济体制惯性影响下,行政化色彩过于浓厚,政府始终占据最重要的位置,所有政策都是在政府强力动员下实行,在对农村水环境保护工作中,仍然存在明显的问题:

  1)政府部门横向职能交叉,管理不到位。目前农村水环境监管体制存在的最大缺陷就是“垂直分级负责,横向多头管理”,很显然,农村水环境管理涉及到水务、住建、农业等多个部门单位,分工不明确,不能形成有效的合力。

  2)水管理法规不配套,技术规范体系不健全。现行的关于农村水环境的法律法规存在明显的漏洞,传统行政管理方式只重视城市水环境的保护,长期忽视农村水环境的管理工作,城乡二元分割体制下,城乡差距逐步增大,农民面临巨大生存压力,无力顾及污染控制;农村产业结构单一,劳动密集型的小规模农业生产加大了面源污染控制难度;留在农村的农民环保意识较差以及农村环保人员和环境保护设施供给不足等问题[6],使得农村水环境污染得不到有效治理。

  3)对农村水环境的投资渠道不畅通。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实行财政包干体制,水环境管理由中央投资直接下沉到基层,使得农村水环境投资愈发捉襟见肘,并且因长期集权化管理体制的影响,农村水环境保护长期缺乏合作的传统,针对农村水环境治理的多元化投资渠道尚未打通,吸引企业进行投融资的市场机制制度框架也没有建立起来,使得农村水环境治理的局面很被动。

  除此之外,由于农村公共事物不仅不能给乡镇基层政府带来效益和收入,财政还要付出,再加上上级政府没有对基层政府这方面的职责进行有效的考核,使得政府缺少农村水环境保护工作动力,将责任推给市场、塞给农民,集体行动困境的逻辑不可避免。

  基于农村改革的推进及农村水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旧的监管模式已经不适应当前农村水环境治理现实,政府必须改变陈旧的管理手段,避免继续陷入“边治理、边污染、忙应对”的恶性循环,应紧紧把握农村基层社会管理转型,寻找新的农村水环境治理逻辑9博体育app中国官方网站,实现农村水环境治理从高度集权的单向化管理向以“政府主导、农民参与”的多元治理格局转变。

  如果只是简单地引入多个治理主体,建立起农村水环境的合作治理机制,或者说只是摆脱以往单向的集权化“政府统管”模式转而趋向多主体的“合作治理”,没有形成更科学、高效的政府主导、其他主体的多元合作治理,那正如俞可平指出的那样,尽管治理机制能够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效”所导致的某些问题,但同时也存在“治理失效”以及其他问题[5]。治理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它所拥有的管理机制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所以,为克服治理失效,俞可平[6]提出了“善治”。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治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

  基于中的社会现实,国家权力太过强大,市场发育及公民社会的培育相对滞后,所以简单地将市场机制引入农村水环境保护中,可能会出现企业等市场主体不能有效地加入其中,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以及当前农村水环境保护政策的几乎真空现象,农村水环境治理这一公益性强的活动,不能满足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利益诉求,没有政府的主导,而是纯粹地增加市场主体不能实现对农村水环境污染困境的突破。并且,在农村水环境治理过程中,农民个体的积极性提升困难重重。农民是农村水环境的直接维护者、破坏者与受益者,是一个矛盾体。

  一方面,农民个体作为“理性经济人”,不可能有很大热情主动治理农村公共社会事务,另一方面,农民日常的生活离不开农村水环境,农村水环境的污染也使得农民的利益受损。在中国无论是村民(社区)自治组织,还是民间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基本还处于国家的“怀抱”之中,其自主性和自治性的性质远没有体现出来,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糊不清。因此,政府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依靠农村基层社会内部的自主培育必不可少。政府应该看到,农村居民依然有着农村水h境的治理诉求,充分挖掘治理的有效性才是政府治道的价值所在。

  针对农村水环境治理的集体困境,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有着独特的视角,她指出,一群相互依赖的群体可以把自已有效地组织起来,实现自主治理。因此,需立足中国政府的特殊性前提,有效发挥政府所具有的强大作用,并充分认识到农民对农村水环境的价值诉求,从治理农村水环境的外部、内部同时发力,构建起一个“政府主导,农民参与”的农村水环境治理新策略。

  要实现“政府主导、官民协同”的多中心公共事务治理模式,必须增强以政府服务为基础的多元化社会容纳能力,从而构建与农户需求相匹配的协作服务格局。政府在农村水环境治理工作中,必须看到三点:

  1)政府必须厘清自己的职能。传统的集权型农村水环境管理导致的问题已经严重阻碍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不适应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的转型,政府应该从那些管不了也管不好的领域退出,从而管那些应该由政府管且只有政府才能管好的事情。

  2)认清农村水环境现实状况。当前农村水环境的投入资源显著偏低,城乡二元结构导致农村水环境逐步恶化,并且现存的水污染配套资源的管护工作也存在问题。

  3)必须认识并重视到农民的现实需求。从当前来看,只有政府认识到现实情况,从自身做出根本性的转变,主动引入市场、社会等重要主体,培育起能够与政府实现竞争与合作的主体,才可以极大地扭转农村水环境治理中的消极影响,突破农村水环境治理的逻辑困境。

  基于农村水环境的公共属性,政府权力下放的同时必须发挥主导作用。因此,在对农村水环境治理的转型中,政府的角色无疑是至关重要的。政府既要有意识地下放或分散权力,同时又要具有较强的控制力,以制定“道路规则”并监督实施,从而实现对权力的整合一体化。

  1)逐步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重点关注农村水环境的保护工作,加大对农村水环境治理资源的投资力度,实现城乡水污染同一力度治理。

  2)进一步探索农村水环境保护市场化运作模式。加快农村水环境保护工程的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运行管理机制创新,建立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资源环境税收政策和消费政策。积极引导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加入,收取企业排污费建立专项治污资金,利用专项款实施对企业的奖惩。

  3)加快建立覆盖全国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推广农村水污染治理经验,重点防控农村水环境污染,并且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绩效纳入政府管理考核,倒逼政府重视农村水污染监管工作,并建立地区间经验交流平台,推广经验。

  例如浙江“五水共治”治水过程中,总结了对包干河道的断面水质达标、水环境改善负责的“河长”制;金融机构与省财政厅对接,采用股权基金模式提供融资;政府招标企业并引入第三方考核治污水;因水质反弹等被收回奖励的长效奖惩机制等经验,值得借鉴和推广。当然,政府主导作用的强弱也要因地制宜,对于东部等发达地区,农村基础设施较好,农民环保意识较强,政府可以加快培育民间环保组织等,为构建竞争―合作的农村水环境治理体系孕育充分的条件;针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政府就应该强化主导作用,加大引导力度,利用现有的环保机构向农村延伸,并逐步向农村配备有技术、懂业务的环保人员,并积极开展环保教育等。

  进一步研究农村水环境的治理发现,组织动员起农村居民也是农村水环境治理“最后一公里”困境的行动主体[11]。所以,要提高农村居民对农村水环境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首先应该保证农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尽管农村水环境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农民个体不大可能主动采取行动实现集体利益,但是,农村水环境也具有特殊性,它涉及每个农村居民,并且水环境的污染会世世代代延续下去,这也是农民会考虑到的重要方面。

  1)加大农村水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利用村民委员会及培育民间环保小组扩大宣传影响力,也可以开展环保文化进村进户活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平台,从而实现国家项目、财政等物质资源下乡的同时,环保意识等精神资源同步下乡。

  2)保证农民的监督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中国公民社会是不成熟的,国家与社会的权力界限是不明晰的,以致于政府行为经常“越界”和权力的无节制运用,因此不成熟的社会自治组织更多的是无能为力。显然,确保农民的监督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对增强公识,培育公民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助于以一个平等的姿态与政府开展竞争和合作,实现农村水环境的有效治理。

  3)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农村内部开展有序竞争。正如埃莉诺・奥斯特罗姆所说,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机制,使得在一定区域的农民能够形成相互依赖的关系,这样自主治理也有可能实现,因此完善农村社会组织制度,真正实现农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同时,基于奥尔森的集团分层理论,划分出小集团,提高实现集体行动的可能性,可利用现有的农民生产小组,治污到组到户,开展农村水环境治理有效竞争。

  [1] 范仓海.中国转型期水环境治理中的政府责任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21(9):1-7.

  [2] 曹海林.农村水环境保护:监管困境及新行动策略建构[J].社会科学研究,2010(6):113-118.

  [3] 洪大用,马芳馨.二元社会结构的再生产――中国农村面源污染的社会学分析[J].社会学研究,2004(4):2-3.

  [4] 徐理响.从动员式参与到自主式参与――农村公共事务治理中的农民角色分析[J].学术界,2011(5):45-51.

  [5] 汪庆华,郭 钢.俞可平与中国知识分子的善治话语[J].公共管理学报,2016,13(1):4.

  [7] 杜焱强,苏时鹏,孙小霞.农村水环境治理的非合作博弈均衡分析[J].资源与环境,2015,31(3):323.

  [9] 陈浩天.资源下乡:农户需求治理与政府治道变革的服务转型[J].学术交流,2014(9):194.

  由于我国人口密度较大,水资源在人均分配过程中就显得十分紧张,在水资源的人均分配中和其他国家相比差距较大。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发展重点指向工业的发展,工业的正常运行同样需要大量水资源的供应,但是在工业运行产生的大量污水如果直接排放会给当地的水资源造成严重污染,当地人们长期喝被污染的水源就会提高很多疾病的发病率,因此治理环境工程工业污水必须立刻行动,全面展开污水合理处置工作。

  环境工程污水的治理环节十分重要,一旦治理不彻底就会加剧环境污染程度,但就目前我国在环境工程污水治理工作中,根本达不到预期的治理效果,给环境带来的污染状况不容乐观。我国为了倡导环境工程污水治理工作的推进,在很多地区都设立了相应的污水处理所,对工业密集的地区污水处理所的数量也在不断扩增,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地方污水处理所在对环境工程污水治理工作任务根本达不到预期目标,不仅在污水治理的方式上,还是在污水治理技术问题上都存在着较大问题。污水的治理工作只是表面行事,根本达不到应有的治理效果,例如在地方的印刷厂生产的工业污水,他们对污水处理只是简单化处理,很多有毒的化学物质仍然存在于工业污水中,在进行排放后对当地的土质以及水源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随着我国工业水平的不断提高,给社会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给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工业污染中污染最为严重的就是工业污水,一旦处理不当就会给自然环境造成的污染问题。据相关调查显示,在我国大型城市的水资源中只有百分之十的水资源没有被污染,剩下的百分之九十的水资源被严重污染,可见当今时代我国水资源污染形势极为恶劣,已经对人们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威胁。在这个注重环保的时代,人们更加关注身体方面的健康问题,水作为我们每天必须摄取的物质,是每个人离不开的生命源泉。但是在水资源严重污染的背景之下,随着工业化水平的不断发展,在污水排放量和工业污水污染的规模看,和之前相比污染力度大幅度提升,给我国水资源的安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威胁局面。

  工业污水的治理工作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污水处理技术的好坏直接影响污水处理质量的达标问题,但是很多工业根本不重视工业污水的处理工作,在国家政府的强制性要求下也只是进行简单的污水处理工作。因为要想工业污水治理的更加彻底,资金的投入力度就要加大,但是很多工业老板在对污水处理资金的投入力度上根本达不到投资目标。对于不同的工业生产,在对污水处理上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很多工业老板抓住国家污水管理制度的遗漏点,在污水处理技术要求不严格方面对污水进行处理工作,用简单的污水处理技术完成不可能达标的污水治理水平,是现在工业污水处理资金投入主要存在的问题。

  环境工程中对污水治理的监管工作是保证水资源避免污染的重要举措,对我国工业污水中的治理工作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但是在工业污水的监管的实际工作中,有关的工业污水监管的条例不完善以及相关的监管设备缺乏给监管工作的实施造成了一定的制约。很多企业打着环保的理念而不进行实际操作,对污水的监管根本不去重视,对污水的处理工作只是进行表面工作,在现代工业污水的治理标准上并不去重视,工业污水的排放及处理仍然不顾及环境的保护问题,给工业区周边的环境污染程度在不断加深。

  在环境工程工业污水的治理工作上势在必行,因此就需要全面对工业污水治理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以提高污水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污水治理工作的管理w系制定方面,要结合不同工厂对水资源的污染程度从而制定合理的体系,在一些排放的工业污水污染程度较低的工厂,用简单的处理方法就能过滤出污水中有害的化学物质,针对工污水污染程度较高的工厂,要进行严格管理工作,对该工厂污水的处理方案通过相关的管理体系进行要求,对污水技术的采用要十分明确,并且对应用的相关技术的步骤合理化进行,同时要求工业污水治理的每个步骤进行要有严格的管理条例加以约束,可见构建完整的工业污水管理体系对环境工程的保护意义非凡。

  强化环境管理部门对工业污水的监管力度是建立在污水治理管理体系的基础之上进行的监管工作。污水治理的监管工作进行之前要对负责管理的地区的污水处理状况进行深入调查,在明确好这一情况之后,要监督相关的工厂进行污水治理工作的进行,并且对污水治理技术进行专业性指导。在很多落后的偏远地区,工业污水治理意识较为浅薄,根本不了解工业污水的大量排放给环境带来的种种危害,因此要重视工业污水治理工作的大力宣传,深刻理解工业污水处理工作的重要性,从而推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局面的形成。

  新时代环境工程工作的进行较为困难,给很多监管人员的工作带来了很多阻碍和影响因素,所以根据当今时代社会工业污水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难题进行针对性治理,就要求运用新型工业污水运行模式进行解决。现在的很多企业工厂在面对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工作时,只是进行短时间的污水治理工作来应付一系列的检查,有些人甚至通过人脉关系应付行事,面对这些困扰问题,监管部门要面向市场化,可以聘请相关的人去监管工业污水治理工作,从而促使环境工程保护工作安定局面的形成。

  环境工程工业污水作为新时代环境保护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举措。不但要注重对污水处理技术的不断创新,对工业污水治理的监管工作要同时进行,推动了我国环境工程工业污水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1]张国伟.适用于中小城镇污水处理工艺的探讨[J]西南给排水,2010,32(5):13-17.

  [2]王一竹,吕苏.浅谈环境保护下加强污水治理工程的措施[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5 (19):1891-1891.

  [3]李东杰.探析环境保护下城市污水治理工程的问题与对策[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5(10):2542- 2542.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加速、城市化的大力推进以及化学品、农药等现代科技产品的使用,人类社会向自然环境排放了大量污染物,使得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异常严峻。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立法供给严重不足,现有立法呈现分散碎片的特征,远不能满足土壤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我国亟需系统化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土壤是“以母质为基础,在物理、化学和生物的长期共同作用下,不断演化而成的土状物质,它由固相、液相和气相物质以及生物体四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复杂的体系”。[1]土壤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动植物生长繁育的自然基础之一。土壤各组成部分互相联系、互相作用,共同组成了复杂多样的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内外存在着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变化与交换,保持着结构和功能的动态稳定。土壤结构多样、功能多元和过程复杂的特性使得土壤对人类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然而,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却非常脆弱,土壤具有吸附性、缓冲性、氧化还原性以及自净的功能,其能广泛接触水、大气、固体废物等中的污染物,这就使得土壤极易受到污染。

  土壤污染是指“由人类活动产生的各种污染物通过各种途径输入土壤,其数量和速度超过了土壤的净化能力,导致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等发生变化,从而使土壤的生态平衡受到破坏,正常功能失调,导致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影响作物的正常生长发育,并产生一定的水和大气次生污染的环境效应,最终将危及健康以及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现象。”[2]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相当严峻,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 1.5 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 3250 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 200 万亩,合计约占耕地总面积的 1/10 以上”[3]。这些土壤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酸雨、大气尘埃、工矿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化肥和农药、工矿废水灌溉、农家肥、地膜污染等。与大气污染、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富集性、复杂性和不易逆转性的特点,这使得土壤污染的危害严重,治理困难、耗资巨大。

  土壤污染对健康、土壤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严重威胁。首先,土壤污染严重危害健康。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质被农作物吸收,使有害物质通过食物链富集于内,引发各种急慢性疾病,危害健康。其次,土壤污染威胁生态安全。土壤污染直接影响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导致依附于土壤的生物种群结构发生改变,生物多样性减少。土壤污染还会导致水、大气、海洋等环境要素的交叉污染,进而影响整个生态安全。最后,土壤污染影响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土壤污染使土壤生产力和耕地质量下降,导致粮食减产、粮食质量下降,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目前,我国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总体可分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法及相关法三个部分。首先, 《环境保》 对土壤污染防治、农业环境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环境保》 第 20 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土壤污染和土壤生态环境破坏从水土整治、动植物保护、化学品及农药安全等方面进行综合系统防治。其次,我国目前尚无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现有与土壤污染防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 《水土保持法》 和 《土地复垦条例》。2007 年 《沈阳市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办法 (试行)》 从监督管理、污染场地的评估与认定、污染场地的治理及修复、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污染场地环境治理及修复管理进行了比较系统的规定。1995 年制定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对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的土壤规定了不同的质量控制标准。最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主要涉及 《大气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 等污染防治及 《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 《矿产资源法》 等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另外,其他环境保护专门法中有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还有 《环境影响评价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节约能源法》、 《农业法》、 《城市规划法》、 《标准化法》、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 等。

  然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还相当不完善,存在严重的结构与功能缺陷,已明显不能为防治土壤污染提供有力地法律制度保障。

  第一,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结构性缺陷。首先,立法缺乏系统性。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应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而我国不仅环境保护基本法性质的 《环境保》 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相当简单,而且还缺乏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单行法律法规。这既与当前严峻的土壤污染形势极不相适应,也严重制约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开展。其他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只有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零散规定,且这些规定多是宣言式和框架式的,既无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明确详细规定,又缺乏相互配合联系,无法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立法缺乏对土壤的统一性保护。现有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分别从不同的领域对不同的土壤进行规定,缺乏对土壤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化规定。立法的土壤规制对象比较狭窄,偏重规制农业土壤污染,对工业、城市土壤污染重视不足。再次,立法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制度供给。立法缺乏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使得立法缺乏可操作性,行为规则原则性、概括性强,明确性不够,缺乏针对性。最后,立法缺乏对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的系统性规定。我国的环境管理体制实行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与各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管理。

  目前,土壤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门不明确,行政主管部门与分工负责的各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不清。环保、国土资源、水利、农业等部门多头管理,无法有效应对复杂的土壤污染防治系统性工作。

  第二,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结构与功能具有对应关系,结构决定功能,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结构性缺陷直接导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功能上是为了实现预防和治理土壤污染,而现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存在明显的重预防轻治理的结构性缺陷,其造成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治理土壤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即使在预防土壤污染方面,立法也存在严重的偏重控制点源污染,忽视对农药、化肥、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面源污染控制,导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防治土壤面源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在土壤污染治理上,立法更是很少涉及土壤污染治理,即使有土壤污染修复方面的地方立法,由于其立法层次低、适用范围窄、手段单一,仍无法有效治理土壤污染。

  域外国家和地区对土壤污染防治主要实行专门立法、相关立法和综合立法相结合的模式,实现了对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统性立法。

  美国早在 20 世纪 30 年代就制定了专门的 《土壤保》,该法通过防治土壤污染、流失来保护农业生产。之后,美国又从对废物全程管理的角度防治土壤污染,制定了 《固体废物处理法》、 《资源保护回收法》、 《危险废物设施所有者和运营人条例》、 《综合环境污染响应、赔偿和责任认定法案》、 《超级基金增补和再授权法案》 和 《纳税人减税法》 等法律。此外,美国在水污染防治的 《清洁水法》、水源地保护的 《安全饮用水法》、化学品等有毒物质污染防治的 《有毒物质控制法》 和《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 中从对各污染源的控制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

  Part IIA法案》。另外,英国注重对污染的系统防治。 《污染控制法》 是英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该法对废弃物污染、水污染、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实行全面系统控制。英国还在对生活垃圾处理的 《生活环境舒适法》、对危险废物控制的 《有毒废物处置法》 和 《有毒污水处理法》 中从对各污染源的控制加强土壤污染的防治。

  德国针对土壤污染制定了专门的 《联邦土壤保》、《国土整治法》、 《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地条例》 和 《建设条例》 等。“德国近期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实践主要包括法院的司法判例发展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整合两个方面。”

  [4]同时,德国意识到仅仅依靠专门的 《联邦土壤保》 等法律法规防治土壤污染是不够的,需要将专门的土壤污染保律与涉及土壤领域的其他法律结合起来,实现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化与系统化。德国先后制定 《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肥料和植物作物保》、 《基因工程法》、 《联邦森林法》、《联邦矿业法》、 《联邦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从不同领域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整体控制。

  日本针对土壤污染防治也制定了专门的 《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 《土壤污染对策法》、 《土壤污染对策法施行规则》。

  日本多次修订 《农地土壤污染防治法》 并根据该法对农田土壤中镉、铜、砷等含量进行监测,并对超标土壤予以修复。日本2002 年颁布的 《土壤污染对策法》 以市区的土壤污染为防治对象,对调查的地域范围、超标地域的确定,以及治理措施、调查机构、支援体系、报告及监测制度等进行了详细系统的规定。另外,日本在 《水质污浊防止法》、 《Dioxine 类物质对策特别措施法》 中也有涉及防治土壤污染的规定。

  我国地区针对土壤污染制定了专门的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并制定了详尽的配套法律规范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实施细则》、 《污染整治费收费办法》、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监测基准与管制标准》、 《征收种类与费率》 等共18 项法案,这些法案与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相结合形成了地区比较完备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体系。

  系统化之所以成为我国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标,除源于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与对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认识加深,还源于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与系统论理论的发展。

  首先,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要求立法实现对土壤污染的整体性防治。随着人类对生态环境特性的认识加深,在深刻反思人类中心主义缺陷的同时,逐步确立起整体环境观,并逐步形成一种全新的理念———生态中心主义来处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生态中心主义要求生态系统中所有构成要素必须维护生态系统本身的相对稳定,坚持整体主义思想,实现生态系统本身的可持续发展[5]。生态中心主义强调整体性、内在联系性,主张人与自然的统一,将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视为最高价值。环境法中的生态中心主义是指将人类和自然作为一个生态整体,从宏观上指导环境立法、运行,规范人类行为的一种理念。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整体性特点及土壤污染源的多样化需要人类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树立整体环境观念,通过对土壤污染的多源整体性控制,实现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系统论为系统化完善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具体方法。系统论是对系统科学的哲学抽象,强调整体性。所谓系统,是“由相互制约的各部分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整体”[6]。系统论认为现实世界的任何事物都是以系统方式存在和运行的,系统具有多元性、层次性、相关性、整体性等特征,其总是动态运行并保持相对稳定。系统论在土壤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具体运用是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的具体运用是土壤污染系统控制,即对土壤污染进行“整体的、系统的、全过程的、多种环境介质的控制”[7]。一方面,土壤与水、大气等环境要素共同组成完整的生态循环系统,因而,我国进行土壤污染防治还需加强对水、大气等多环境介质的污染控制。另一方面,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在结构和功能上具有整体性,其各组成要素相互作用、普遍联系而成为一个和谐的有机整体。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各组成要素在结构上具有层次性、组织性和有序性,在功能上相对独立又密切联系,共同维护土壤生态系统相对稳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须遵从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规律,对土壤污染进行整体、全过程、多种环境介质的系统控制。

  因此,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系统化完善需要以生态中心主义理念为指导,强调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运用系统科学中系统论的方法,来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系统化防治。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对土壤生态环境系统进行系统化立法。系统化立法可以实现防治土壤污染、保护健康的目的,并最终实现土壤的可持续利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及保障土壤生态环境系统安全的目标。

  (1) 修订 《环境保》,实现对各环境介质的系统污染控制。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的提出, 《环境保》 已严重不适应时代环境保护需求,亟需进行系统性修订。“《环境保》 修改的最终目标乃是基本法和法典化。”[8]但我国现在还很难实现 《环境保》 法典化的目标,目前比较可行的途径是先实现该法的基本法化。基本法化意味着 《环境保》 可以实现对环境的整体保护、对多污染源的系统控制。修订后的 《环境保》

  应明确以独立章节规定保护土壤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建立适用于所有环境要素的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创立有效的对各环境要素的开发、保护与污染防治立法的协调机制。

  修订后的 《环境保》 虽是环境保护、污染防治领域的基本法,但限于基本法性质制约,该法不可能对土壤污染防治做出详细、具体的规定。针对土壤污染防治,我国还需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系统控制。

  第一,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规定预防土壤污染的同时,偏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处于生态污染链的末端,目前已有大量立法对其他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进行了详细规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 无需再将预防类单行法的污染防治内容分解纳入。否则,不仅会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还会造成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与其他污染防治立法的重复。

  第二,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坚持生态中心主义理念,树立整体环境观念,引入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生态中心主义理念可以加深人类对土壤生态环境系统的认识,促进人类对土壤污染实现系统的污染控制。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是指在土壤污染防治中,从整个生态系统的角度综合进行土壤污染控制,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等各种因素,综合采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综合运用行政、市场和社会的调整机制,实现经济、社会与土壤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7]。11~12 综合生态系统管理原则是生态中心主义理念的法律化实现路径,其直接催生土壤污染系统防治的具体法律制度。

  第三,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 尤其要明确规定土壤保护规划制度、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制度、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土壤污染监测与鉴定制度、土壤污染法律责任制度、土壤污染修复制度、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和保险制度,实现对土壤污染的监测预防、使用管理、污染修复和损害赔偿的全过程管理。另外,《土壤污染防治法》 可与在水、大气等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排污许可制度建立链接,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备案制度。

  第四, 《土壤污染防治法》 建立统一的土壤污染监管体制。土壤污染监管体制是 《土壤污染防治法》 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的支撑和中枢,是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战略方针、政策、法律制度得以贯彻执行的保障。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明确中央土壤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合理划分土壤污染防治中央主管部门、地方分级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职权,建立有效的各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严格的土壤污染防治问责机制。

  第五, 《土壤污染防治法》 保障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土壤污染信息公开是我国土壤法治的必然要求,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明确规定政府有责任主动及时公开土壤污染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注意发挥社区和村委会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委托社区和村委会成员作为兼职监管员,以便及时掌握土壤污染信息。同时, 《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建立群众监督、举报土壤污染程序化回馈机制,保障公众土壤污染参与权和监督权实现,给予百姓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门径。

  (3) 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土壤环境法治建设的基础,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执法、司法的依据。我国应“构建一个以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为基础的,包含农用地土壤环保标准、场地土壤环保标准、土壤环境分析方法标准、土壤环境标准样品和土壤环境基础标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土壤环境标准体系。”同时,我国应不断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严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的标准,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应能对包括农村土壤和城市土壤的各类土壤规定严格的质量标准,应能全面综合管理进入土壤的物质及物质留存土壤期间的状况和离开土壤的状况。

  系统化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防治土壤污染的保障,可有效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原有立法的结构与功能缺陷。系统化之所以会成为我国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标,除源于我国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及对土壤生态环境的系统性认识的加深,还源于人类环境保护理念的生态中心主义嬗变与系统论理论的发展。人类秉持整体环境观,使用综合生态系统管理方法解决土壤污染问题,首先,应修订 《环境保》,以独立章节规定保护土壤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实现对各环境介质的系统污染控制。其次,应学习域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立法经验,制定专门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规、规章。同时,我国在系统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时,还要注意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系统的综合协调,避免立法重叠,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规定预防土壤污染的同时,偏重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防治法》 应系统规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土壤污染监管体制,保障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的权利。第三,我国应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提高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尤其是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严于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的标准,以满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护需要。另外,水、大气与固体废物等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情况会严重影响土壤污染防治的效果,我国还要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立法,加强对其他环境要素的保护,完善水、大气与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立法,通过加强立法、严格执法、公平司法、引导守法,真正实现土壤污染的系统化防治。

  [1] 杨志峰,刘静玲。 环境科学概论(第二版)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28)。

  [2] 朱静。 美、日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度对中国土壤立法的启示 [J].环境科学与管理,2011(11):21.

  [6] 苗东升。 系统科学精要(第三版)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0)。

  ?r村生态系统支撑着城市生态系统正常运转,是城市生态系统物质输入与输出的重要源和汇[1]。水环境作为农村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农业乃至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来说,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国对城市以及工业污染的财政以及技术投入的增加,使这两大污染得到控制,进而农村污染已经上升成为中国第一大污染源,尤其是在水环境污染方面。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显示,中国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 324.09万t,总氮排放量270.46万t,总磷排放量28.47万t,分别占全国排放量的43.7%、57.2%和67.3%[2],可见农村水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中国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瓶颈所在。安徽省作为中国中部地区的农业、人口大省,农业的良好持续发展对该省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而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的存在等各方面原因,农村水环境污染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的生态化与可持续。加快推进农村水环境污染治理进程,是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新农村建设的必然选择。

  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资料显示,安徽省乡村人口占总人口的80%。其所处的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已成为6大世界级城市群之一,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机遇期。然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化肥和农药的大量使用、工业与城市污染的不断转移等均加剧了环境污染尤其是水环境污染。

  由于安徽所处的长江中下游其余6个省市与安徽省在地理区位及水文条件方面相似,并且在中国农业发展中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可控制的变量多,因此将长江中下游流域7省市的水污染重要指标平均水平作为参照对象,以期更好地说明安徽省水环境污染问题。此外,由于化学需氧量(COD)排放量以及总氮、总磷排放量是衡量水体污染的重要指标,因此,本研究从这三个指标比较安徽省与长江中下游7省份平均水平的差距。据2015年《安徽统计年鉴》显示(表1),安徽省2014年水资源总量为778.48亿m3,同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平均水平为957.5亿m3,而安徽省人均占有量仅为1 279.78 m3,同期长江中下游平均水平为1 699.25 m3,说明安徽水资源相对短缺。另据历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表2),综合比较2011~2014年COD以及总氮和总磷的排放量,从纵向上看安徽省在近几年排放量虽稍微有所回落,但是总体排放量仍高于长江中下游省份平均水平,2014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高出平均水平4.76%,总氮排放量高出30.41%,总磷排放量高出18.23%,进一步说明在全省水资源紧缺的情况下,近年来水污染状况令人堪忧。

  而在安徽省水环境污染状况中,农村水环境污染在近年来尤为严重。据相关报道[3]显示,安徽、湖南、湖北等长江中下游流域各省在为农业生产做出贡献的同时,污染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也十分严重。长期单纯追求产量,依靠各种化学投入品的“石化农业”既污染环境,也在逐渐丧失可持续发展的动力。

  从图1可以看出,安徽省是农业大省,农业用水量远高于工业用水以及城镇公共用水量,且随着经济发展,工业与城镇公共用水量总体呈逐年增加的趋势,由此导致了在农业自身高用水量基础上引发的内生性污染,以及工业和城市污水增加向农村转移所带来的外生性污染。因此,安徽省农村水环境污染形势极其严峻,已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要瓶颈,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危害了农民的身体健康。

  农村水环境污染一般分为内生性污染和外生性污染。内生性污染包括农业生产污染和农民生活污水污染;外生性污染是指自农村之外转移过来的污染,如城镇生活污水和工业企业排放向农村转移的污水[4]。

  农业生产污染主要指农业种植和生产养殖所带来的污染。如表3所示,一方面,综合比较2007~2014年安徽省化肥使用量和长江中下游平均水平,从纵向来看,近8年安徽省农业化肥使用量持续攀升,2014年相比2007年,增长了12%;从横向来看,安徽省农业化肥使用量近8年一直远高于长江中下游平均水平,2014年高出平均水平58.91%。由于化肥的大量使用加上施肥技术的落后,化肥的利用率很低,未被土壤吸收的部分随着地表径流进入周边地表水体以及渗入地下水体,肥料中所富含的化学需氧量以及氮、磷等元素造成了水?w的富营养化。另一方面,安徽省农药使用量除2009年有所下降外,一直持续走高,2014年高于长江中下游平均水平32.56%,而农药的有效利用率仅为15%左右,大部分农药则流失到周围环境中,最终通过灌溉水、降水等渠道迁移到周围水体,造成水体污染[5]。此外,安徽省塑料薄膜使用量高于长江中下游平均水平,由于不可降解,也是导致水体污染的重要因素,2013年安徽省农村塑料薄膜使用量甚至高出长江中下游平均水平34%。农业生产污染还包括养殖业带来的污染,安徽农村畜禽养殖和近年来兴起的集约化水产养殖业的发展,由于其养殖过程中动物粪便的排放、饲料中含有的氮磷元素以及大量化学用品的使用,污染了农村水域环境,使生物多样性减少。未经处理的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也是安徽省农业面源污染的重要形式之一。安徽省农村生活污水来源于农民生活垃圾的随意排放造成的水体污染,由于农民环保意识较差,造成了农村“柴草乱堆、污水乱流、粪土乱丢、垃圾乱倒、杂物乱放”的现状,加上近年来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例如塑料袋、快餐盒等生活垃圾的种类多数属于不可降解类,且绝大部分生活垃圾未能实现无害化处理,造成了水体的严重污染。

  安徽省农村水环境的外生性污染主要来源于工业废水以及城镇生活污水向农村转移所带来的污染。工业废水一方面是由落户于安徽省农村的乡镇企业所带来,安徽省农村人口占省总人口的80%,乡镇企业在为农村创收的同时也不断地向周围水体排放污染物。另一方面由于城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日益严格,许多污染较为严重的工业企业因为农村的企业落户门槛低而纷纷向农村转移,回溯2006~2010年的《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已经持续成为关注的重点[4]。这些企业废水排放量大,在进一步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农村水环境带来了极大的危害。随着安徽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各种形式的生活污水通过各种方式转移到农村地区,城市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以牺牲农村环境为代价。

  安徽省作为农业兼人口大省,农村的水环境对于新农村建设以及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显得尤为重要。而安徽省目前农村水环境污染尤为严重,主要存在体制机制、政策法规、技术人才、意识等方面的问题。

  3.1.1 管理机制不完善,职能交叉 目前,中国已形成“中央-省-市-县”层级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但仍不完善。就安徽省而言,首先,县、乡(镇)级环保机构建设薄弱[6]。其次,安徽省环境污染治理的各机构之间存在职能交叉,水利、住建、环保、农业机构之间责任难以厘清,各自为阵,无法进行高效的衔接协调,形成合力。在水质的监测与保护方面,环境保护厅有水环境监测、统计与信息职能,而水利厅也同样有水质监测、管理与水质信息职能,容易造成多头管理的格局,不仅增加了行政成本,而且不利于水污染问题的有效解决。

  3.1.2 长效机制不足,管理效能不高 目前,安徽省农村水环境污染治理主要是由国家或省级的“项目带动”或“专项工作”带动,带有较大的随机性,项目或工作结束,治理工作也随之放松,问题依然存在,无法形成水污染治理的常态化格局。从管理层面来看,影响农村水污染治理进程的另一重要原因涉及到环保部门在行政格局中的地位,安徽省环境保护厅与同级有关部门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意味着环境保护厅在某些环境问题上无法对其他部门进行有力的制约,不得不服从当地经济发展的大局,而以污染环境为代价。其次,监管能力的不足也是影响管理效能的重要因素。与城市严密的监管体系相比,安徽省农村环境的监管体系严重滞后,环境监测、环境监理以及环境规划在农村几乎为空白,无法形成监测网络进而对农村水环境污染进行有效的控制。

  3.1.3 环保意识缺乏,公众及第三方参与较为薄弱 就目前安徽省农村现状而言,农业在经济发展中占重要地位,农业的发展也是农民创收的主要途径。从农村基层领导乃至农村居民,对水环境污染的严重性以及防治的紧迫性认识不足。基层领导为发展农业以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对化肥农药等大规模使用带来的水环境污染持容忍态度,存有“先污染后治污”的陈旧观念;而基层领导的态度直接影响到农民的态度,农民对周边环境的污染习以为常,缺乏治理的主观能动性。其次,安徽省目前针对农村水环境污染治理的激励性政策不足,一方面无法吸引具有资质的社会资本进入农村水环境污染治理体系开展卓有成效的管理;另一方面,村民也缺乏主观能动性,无法自主开展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缺乏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意识,因此,无法在全社会形成上下联动的水环境污染治理体系。

  环境污染治理政策对一个地区的污染治理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2016年的《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仅第9条提到要推进农村水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提出“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促进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利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到2020年达到90%。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7]。其他各项规定都是关于工业和城市水环境污染治理。因此,涉及农村水环境污染治理措施的篇幅很少,缺乏具体性规定,且一些政策缺乏配套措施,较难落实到位。

  由于政策不足,对农村水污染治理资金投入不到位,农村水污染处理设施建设不到位,一些设施在建成后由于缺乏资金而无法正常运行甚至停运,无法发挥最大效用,严重阻碍了水环境污染治理进程。

  总之,在政策上,安徽省体现出明显的重城市、轻农村的倾向,导致农村水环境污染治理无法取得有效进展。

  技术、人才缺乏仍然是安徽省农村面源污染治理的瓶颈所在。由于缺乏对专业人才的培养,污染防治技术得不到有效提高,安徽省农村带有其独特的地理和地域特征,普遍性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对于安徽省来说不尽适用,需要因地制宜,结合具体特征,发挥人才专业优势,开展有效地面源污染治理和研究。

  安徽省农村水环境污染治理主要存在政策法规、体制机制以及人才技术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是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长期以来,安徽省的环境保护体制基本以城市为中心,而忽略了广大的农村,存在较严重的二元结构性[8];农村财政力量薄弱,致使水污染治理所需资金与实际投入资金之间存在巨大缺口,许多污染防治工作例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人才技术投入无法有效开展;农业面源污染具有分散性、隐蔽性、随机性、不确定性等特点[9]。因此,针对这些问题,需要结合安徽省具体特征,提出有效的应对措施,以促进农村环境持续协调发展。

  转变安徽省农村基层领导及居民的水环境观念是当前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农村环保知识的宣传,提高农村干部与群众的生态观念。首先要提高农村干部对于农村水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基层干部在农村水环境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引领与带头作用,要使其充分认识到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在发展农村经济的同时,注重农村水污染治理,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安徽省而言,目前农业劳动力老龄化严重,农村人口以老年人占绝大多数,村干部应当以村民易于接受、通俗易懂的方式,结合宣传卡片、村务公开栏、科技入户等形式,传播各种典型模式和先进经验,同时也要加强对基层农技人员、农民示范户的培训与教育活动,提高民众的农业环境保护意识。

  安徽省关于农村水污染治理的相关条例涉及内容较少,并且相关措施落实难度大,执法力度不够。因此,首先,要因地制宜,结合安徽省农村现状,尽快编制更为具体的农村水环境污染防治法规政策体系,制定适合农村家庭化生产、生活方式的水污染防治政策,通过行政强制措施使农村水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其次,要加强执法力度,贯彻落实《环境保》、《农业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安徽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严格执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投入品管理、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等规章和标准,依法开展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对破坏、浪费农业资源和污染农业生态环境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此外,要研究制定各项激励政策,激发社会活力,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农村环境治理领域,并且,通过激励政策调动农民积极性,引导农民群众投工投劳,自主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10]。在资金保障方面,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投入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积极构建多元化、多渠道、高效率的资金投入体系,基层干部也要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吸纳社会资金,拓展资金来源,使农村环境治理逐步走上市场化的轨道。并基于安徽省农村实际情况,加强资金整合,集中使用,重点投入大中型沼气、现代生态农业以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等,并着力加强财政、审计部门对农村环境保护资金利用的监督,明确一定时期内农村环境保护资金投入的比例,制定可操作性的奖励或惩罚细则[11]。

  首先,基于安徽省农村现状,要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的治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政府部门应当发挥中坚作用,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形成合力解决农村污染问题,并建立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问责制、行政责任追究制和行政监察制度,定期进行考核,使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常态化。其次,在此基础上,培育新型治理主体,采取财政扶持、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等措施,加快培育多种形式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经营性服务组织,鼓励新型治理主体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地膜回收利用、农作物秸秆回收加工、沼渣沼液综合利用、有机肥生产等经营服务。探索开展政府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服务机制和PPP模式创新试点,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规模化养殖场等,采用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实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程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10]。第三,加强监测监管机制建设,要建立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网络,定期开展动态监测,并运用信息化手段,将监测到的数据形成数据库,形成模型为决策提供参考。加大对化肥、农药等农资市场的监管力度,杜绝不合格农资进入市场。

  因为水资源污染严重,各种各样的问题不断出现,不得不紧急采取措施来避免出现更多的问题。目前,我国解决这些问题大多都是由各级政府出面,不仅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还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来治理水资源。近年来,黄河流域水资源治理就是在中央机关的帮助下,通过经济招标给地方政府来实施,但效果不明显。对水资源的管理包括治理和治污两方面,治理完成,污染现象再次发生,治标不治本。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水资源产权和监控体系存在问题。水资源作为一种具有公共属性的自然资源,也是拥有一些相互依存、使用分散、联合作用的公共属性。为避免因水资源引起争端,应充分利用政府和市场的力量。解决我国水资源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最关键的因素就是设立对应的管理机构,发挥市场主导资源的根本作用,最终达到对水资源管理的目标。

  2002年编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已明确规定,我国的水资源隶属国家所有。虽然法律这样规定,但水资源却只归属国家政府机关,致使水资源所有者利益缺失。使每一份水系资源拥有真正的产权所有人,进行分级处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水资源的国有资产公司负有相当大的责任,其中如何治理江河水污染、控制水资源环境的2次污染和保护水资源至关重要。这种职责就是要实时监控水环境的变化,也要对已发生污染的水资源及时治理。公司可将这些治理情况实时到网上,让群众监督,也可以向市场拍卖税务污染治理项目。治理污染的资金来源一方面是国家政府的财政补贴,另一方面由包揽水资源进行管理从而获取利益的水公司拨付。我国水资源的治理到现在都没有取得实质性成绩的根本原因就是没有调动群众积极性,如果有群众参与,一切事情都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治理水资源是利国利民的事情,全民有参与的必要性。可加大治理水资源重要性的宣传力度,争取更多的民众参与其中。

  进行水资源污染治水管理和水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十分必要。一方面,中国国情造成独有的水资源特性,这种特性会模糊承担河流湖泊治理环境保护项目的责任,因为如今社会主义市场化的发展要求,会对水资源治理产生消极影响。所以,采用合适的治水模式,达到对水资源的合理使用和有效保护,提高水资源用水率,让水资源真正循环利用,这便是水资源治理与水环境保护市场化运营的意义所在。我国各地水资源分布不均,有的地方水资源丰富,存在水资源浪费现象,而有些地方严重缺水,以至于生活用水都十分困难,这种水资源现状的差异让人们对水资源产生误解。因为用水效率不高,水资源污染严重,水环境保护欠缺,节约水的潜力非常大,却很少有人有这种意识。水资源污染治理与水环境保护市场化运营的有效作用是:

  河道的演变是人类繁荣和文明的发展史,孕育了河道两岸灿烂的文明,促进了沿岸经济的发展。温州市龙湾区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正一点点蚕食着河道的生命,严重的污染使城市失去了应有的魅力,河道的安全受到了威胁,目前龙湾区正处于水质型缺水阶段。优美的水环境是城市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城市的窗户。首先,可靠的水资源可为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其次,能抵御洪涝灾害,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使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成果得到安全保护;第三,自然和生态、人和水环境的和谐相处会使该地区的经济社会得到可持续发展;第四,具有景观功能,即文化性,使人们赏心悦目,修身养性。温州市龙湾区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与水是息息相关的,好的水环境不仅可以为当地人创造舒适的生活环境,同时还可以通过精心规划,对具有特色的水道进行整治、改善水质,修缮具有浙南风格的沿河建筑,形成水乡风景,结合自然景区,大力发展旅游业,带动第三产业,为创造就业机会和提高居民收入创造条件。

  近20多年来,国内外关于城市河道污染的治理一般是采用外部控制和内源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外部控制主要是利用技术方法和严格的管理机制限制进入河道的氮、磷等营养物质;内部控制则是采用先进的技术对已形成富营养化的湖泊进行治理。水环境问题是个国际性难题,早在20世纪,一些著名的流域就经历了“先污染、后治理”的过程,在水环境保护技术、管理体制和政策法规等方面都积累了大量经验。目前,已经有较多治理成功的例子,可为龙湾区河道水环境的治理及保护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2.1合理的规划从国外的莱茵河、泰晤士河到国内的苏州河、西湖的治理,其核心和根本均在于运用了系统规划、综合整治的思路。在治理前期,工作准备充足,包括污染源及污染成因调查、编制规划方案,采用阶段性目标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2.2巨额的投入1980—2005年,莱茵河流域的治理投入了巨资,约300亿欧元。泰晤士河经过将近20多年的艰苦整治,耗资20亿英镑。上海市苏州河的治理体现出大气魄和大手笔的特点:大气魄体现在强力领导上,自1996年苏州河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成立以来,历任市长亲自担任组长,把苏州河的环境综合整治确定为上海市城市管理和环境建设的“重中之重”,以苏州河治理为重点,带动全市中小河道整治,还上海“东方水都”的原本风貌;大手笔体现在投入上,上海市为治理苏州河已经投入了130多亿元。

  2.3生态调水与截污减污并举,增加环境容量治理地区水污染,增加环境容量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截污减污,即强化环境保护、降低单位产品排放;二是生态调水,即从环境容量比较宽裕地区引进环境容量。截污减污为治污之本,生态调水是治污之标。截污减污措施主要包括工业污染治理、城镇地表径流截留、农业面源污染截留、生活污水治理。生态调水措施主要是从水量充足水质优良的地区引水至本地区,对本地区的水体进行补充和置换。苏州河及西湖为了增加水体的环境容量均引入优质水,对河流、湖泊的水体进行置换。优质来水对原有污染水体进行补充和稀释,保障了城镇居民的生活用水,改善了沿河居民的用水环境。

  2.4政府重视与全民参与2013年2月起,温州市各地“悬赏环保局长下河游泳”的呼声越来越高。随着污染事件的频发,政府从战略高度认识到大力治理污染的重要意义。政府更坚定了治理污染的决心,专门立法规范治理行为,为污染治理提供保证。水环境污染严重危害生态环境,威胁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要彻底治理河道环境污染仅依靠国家执法机关的行动是不够的,需要全民参与,大家共同努力。

  3.1大力开展污染治理河网整治和水质改善的首要措施是截污和达标排放。龙湾区经济发展迅速,但工业布局的不合理造成河道污染严重,水体COD和BOD含量过高,尤其是电镀、化工、造纸等高污染排放的小作坊,企业环保意识薄弱,其工业废水的污染物含量高且伴有重金属、有毒有害的有机物,同时污水管网无法纳入覆盖,导致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入河。因此需优化龙湾区永强片内的工业布局,倡导绿色工业。龙湾区永强片的农药、化肥使用不合理,农用化肥的施用量高达5805.0kg/hm2,远高于国际水平。化肥的不合理使用,不仅造成了资源浪费,也对环境造成了污染。应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和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程,大力推广节肥、节药和农田污染最佳综合管理措施等先进适用技术。根据龙湾区一维水动力模型进行计算分析,通过截污减污控制,削减80%的点源污染及30%的面源污染入河量,NH3-N、TP、COD浓度分别降低24%、15%、27%。

  3.2积极开展河道整治河道底泥中含有大量污染物质,且有机污染物质的分解消耗大量氧气,底栖生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了变化,作为生物响应,一些不适应环境变化的物种逐渐减少,耐污种群得以繁衍,底栖生物多样性降低。底泥中的有害物质主要存在于表层0.20m的范围内,一般很难降解,如不及时、有效地去除,容易被水生动物和水生植物摄入体内[1]。龙湾区内河道平均淤积0.62m,NH3-N、TN、TP、COD的释放强度分别为17.00,27.00,0.23,155.00mg/(m2d),污染物释放强度较高,有必要对近岸的建筑垃圾、水面漂浮物等进行清除,对受污染河道的底泥进行清淤,清淤厚度为0.2~0.4m。

  3.3生态修复改善河道水质对于河底污染严重的区域,仅清除底泥还是无法解决底泥释放污染物的问题。因此,在必要的河段进行土工膜隔离,同时,结合河道生态工程,如种植水生植物(尤其是可以对污染物进行富集的植物)或草皮、应用生态混凝土等,利用生态所具有的自我净化功能净化水体,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系统,达到改善河网水质的目标。

  3.4生态调水龙湾河道属于平原河道,洪水期,其水流方向由边界水情决定。平水期,由于水面平缓,河网水体几乎处于静止状态,加之河道污染物浓度较高,河道自净能力低,NH3-N、TP、COD的降解系数分别为0.009,0.038,0.063和0.023d-1,环境容量很小,容易引起河道水环境的恶化。治理龙湾区的水环境,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增加河道的水环境容量。龙湾区虽然水源众多,但是可利用的水源较少。经研究分析,龙湾区中期可采用中水(新建处理能力达到12.00万t/d的膜生物污水处理工艺),远期采用瓯江水与中水作为龙湾区的生态调水水源。根据龙湾区一维水动力模型的计算分析,通过生态调水工程,在现状入河污染物负荷不变的情况下,通过中水回用,NH3-N、TP、COD的浓度可分别降低41%,32%,42%。由此可见,仅通过河道自身的净化能力,在截污减污方案无法完全落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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