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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13浏览次数: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水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湖南省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

  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共赢。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城市黑臭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源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主要河库生态环境稳中趋好。

  到2020年,全市澧水流域及其一级支流、沅水支流(张家界区段)、主要水库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100%,市中心城区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面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54立方米以下。灌区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平均提高到0.554以上。

  取缔“十小”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要求确保辖区内无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十小”企业。(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五大”重点水污染行业。开展镍钼矿开采和冶炼、煤炭采选、铁矿采选、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等行业的专项治理,督促相关企业配套完善水污染防治设施,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资委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和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要按规定和实际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粮食局等参与)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开展城镇入河排污口监测。市中心城区要加快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各区县要积极推进污水再生利用。2017年底前,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10%以上。到2020年,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15%以上,全市所有区县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到2017年底前,50%以上的县以上城镇完成雨污分流。到2020年底前,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市城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要于2020年底前达到100%。(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农委等参与)

  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实行城乡环卫一体化,建设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转运体系和垃圾分类收集系统。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营和排放监管体系,提高垃圾处理监管能力。到2016年底前,县以上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50%以上的区县建成覆盖城乡的垃圾收转运体系。到2020年,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30%以上。大力推进垃圾焚烧发电或水泥窑协同处置,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市行政执法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等参与)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6年底前,各区县完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和禁养区划定划分工作。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存栏生猪50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的标准化改造;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适养区内存栏生猪5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的标准化改造;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和病死畜禽等有机废弃物实现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生态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大、中型灌区要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水库汇水区等敏感区域要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施用量减少2公斤/亩,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生物农药替代化学农药比率达20%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调整农业结构。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优化产业布局,发展生态循环绿色农业。在干旱灌溉型耕地中实施改种经济作物或退耕、休耕。(市农委牵头,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整县推进为主要方式,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处置、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到2020年,实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市域覆盖,集雨区范围内的村庄,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5%以上,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其他村庄,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0%以上,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市环保局牵头,市农委、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行政执法局等参与)

  加强养殖水域污染防治。合理规划水产养殖布局和规模,制定重点河库和水域养殖规划,对不符合养殖规划的网箱养殖开展专项整治和清退。2020年底前,水产健康养殖水平提高2%。建立健全渔业生态补偿机制,逐步修复流域水生生物生态;组织开展区域性和流域性渔政联合“打非治违”等专项行动。(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开展河塘清淤疏浚。按照相关规划要求,在农村地区开展河道、小塘坝、小水库的清淤疏浚、岸坡整治等,建设生态河塘,改善河塘生态。(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加强公路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高速公路服务区建成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并稳定达标排放。公路沿线禁止垃圾下河及乱堆、乱倒。(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执法局、市水利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张家界管理处等参与)

  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严格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限期淘汰不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船舶,严禁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所辖区域内水电站、水库等拦河工程配套保洁设施设备及打捞人员,定期清理打捞河面、水面及沿岸垃圾并转运到所在城镇垃圾处理站点进行处理。严禁非行洪时期向下冲泄垃圾。(市水利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行政执法局等参与)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依法淘汰落后产能。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区县,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对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三高”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引导、督促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湖南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张家界市水功能区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2020年底前,组织完成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经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按照国家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的要求,优化全市国土空间环境功能区布局,实施差别化的区域开发管理政策。着力推进产业集中集聚发展,开展产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积极推动重点产业布局调整和转型升级。(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推动敏感区域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敏感区域内污染企业依法关闭。(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市规划局牵头)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的全过程。(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加强相关规划的衔接,留足河道、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水域和保护范围不得违规占用。(市水利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引导工业企业采用先进节水技术、节水工艺和节水设备,推进节水技术改造,通过循环用水,提高水重复利用率。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按照省里统一要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行政执法局、市经投集团公司等参与)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完成全市、各区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建设并层层分解。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2016年底前,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和动态数据库。(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编制全市地下水开发利用综合规划。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等参与)

  将节水工作纳入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抓好工业节水。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执行《湖南省用水定额》(DB43T388—2014),实施强制性用水定额标准。到2020年,电力、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到54立方米以下。(市经信委、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严格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行政执法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质监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继续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大力推进塘堰整修、扩容、清淤、防渗和塘堤加固工程,建设现代高效节水工程设施。在没有灌溉条件的丘陵山区坡耕旱土和园地,实行坡地改水平梯土,修建集雨池、集雨窖等微小型集雨蓄水设施。在旱地农业上示范推广土壤深耕、聚垄分厢、覆盖保墒、间作套种等综合节水种植技术,积极推进旱地农业综合技术示范区创办。到2020年,基本完成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改善农田灌溉,推行高标准农田建设。到2020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4以上。(市水利局牵头、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参与)

  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根据《湖南省水功能区划(修编)》《张家界市水功能区划》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开展水功能区监测,发布水功能区水质公报,从严核定各水功能区水域纳污能力。(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河库水量调度管理。结合澧水流域及其支流现有的水利设施,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等参与)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2016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订和完善,完成日供水量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2017年底前,完成全部1000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对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供水水质按国家相关要求进行行业自检和监督监测,2016年起,市中心城区市政供水安全状况每季度进行公开,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市政供水安全状况每季度进行公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清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无关的建设项目,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污染型建设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加快城乡供水水源工程建设。加快农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工程建设,进一步提高农村安全饮水保障程度和质量。市中心城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公布全市饮用水源地名录,制定并实施县级以上城镇重要水源地保护规划。(市水利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防治地下水污染。石化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粮食局等参与)

  建立澧水流域张家界段水环境综合治理管理体系。制定实施《澧水源头水源地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突出保障水资源,防治水污染、修复水生态、维护水安全,加大全流域整治工作力度。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加强水质监测。加强水资源、水环境统筹分析,积极开展水文情势变化、水环境质量与容量等研究,推进科学治水。(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继续推进镍钼矿区的保护和治理。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工业污染源控制、历史遗留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基本完成慈利县、永定区镍钼矿开采区污染综合整治项目,全面提升镍钼矿开采区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加大城镇重要入河口排污口监测等措施,加大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开展河道保洁工作,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市中心城区要按要求及时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到2017年底前确保全市城镇段河道保洁责任机制逐步建立、县城以上城区段河面垃圾有专人清理,实现水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到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编制实施《张家界市生态红线湿地资源管理实施方案》,通过建设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完善全市湿地保护体系。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强化河两岸、库周围等水源涵养林和生态公益林保护。以“裸露山地”造林绿化等为重点,大力推进植树造林,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市林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加快推进地方环境立法。根据国家、省立法进程和我市实际,加快地方水环境保规的制订步伐。(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加强企业监管。重点排污单位应按要求安装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控设施。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积极开展各类环保专项行动。定期发布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结果,加强重污染企业的监管,责令“黄牌”企业限期整改,挂牌督办“红牌”企业,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暂扣、吊销排污许可证,实施关闭。(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资委等参与)

  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部门协作。强化环保、公安、法院和检察院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市环保局牵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常态性地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的环境保护执法检查,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参与)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全面提升水环境监测能力与水平,形成覆盖全市的市县两级水环境监测网络。提升饮用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完善水资源监控系统。制定并实施《张家界市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规划》,对全市重点企业取用水户实施在线监控,对全市重要饮用水源地、大中型灌区及典型小型灌区、年排污量在300万吨以上的入河排污口实施在线监控,对全市水功能区、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确定的地下水监测点以及全省水资源调度控制节点水量实施监控。(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统计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推进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全面加强县级环境监察能力建设,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强化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市环保局牵头)

  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河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根据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和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工业企业要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处置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16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启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完善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随水价联动机制,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收费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经信委等参与)

  落实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要求,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市财政局牵头,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粮食局、市质监局、张家界海关等参与)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设立环保产业基金、推行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积极推广PPP模式,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执法局、市银监分局等参与)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各类水环境保护专项建设补助资金,将水环境、水资源保护资金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加强资金保障。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执法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根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推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加强协作联动。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人民银行、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银监分局等参与)

  实施跨界水环境补偿。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积极开展澧水流域生态补偿试点,推进全市生态环保转移支付改革。(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先进适用技术。(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落实本实施方案的责任主体,要于2016年10月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年度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9博体育官网入口、市水利局等参与)

  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根据《张家界市贯彻落实〈湖南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实施细则》(张政发〔2015〕17号),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削减和控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将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区县人民政府。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县,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委等参与)。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根据水环境功能区纳污能力和入河排污量最大值限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加强许可证管理,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参与)

  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目标任务,切实落实 “一岗双责”。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人民政府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未完成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或者工作责任不落实的,通过约谈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等参与)

  定期公布辖区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资源质量状况,对水环境质量下降的,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区县,实施约谈和区域限批措施。国家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积极搭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平台,发挥环保志愿者的作用,引导社会公众和环保公益组织参与环境事务。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市环保局牵头,市民政局参与)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开展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环保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执法局、市水利局、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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