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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及其防治十篇

发布日期:2024-03-31浏览次数:

  环境污染及其防治十篇城镇发展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机动车拥有量的增加。大量的机动车给城镇带来了噪声污染,由于人们的环境意识淡薄,加之环境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车辆的高音喇叭在城区内得不到有效控制,一些本应报废的车辆依然行驶,环保部门对这方面缺乏监督管理。致使交通噪声得不到有效遏制。从巴彦县巴彦镇近几年交通噪声检测数据看,交通噪声占城市噪声污染的60%~70%。全县交通噪声平均为65~69dB,有的路段噪声高达70dB以上。

  由于城市建设缺乏合理的规划布局,在工业企业建设时,没有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环保第一审批权没有很好的落实,有些工业企业的厂界临近居民区,对居民影响很大。由于环境执法力度不够,工业企业的环保设施不能正常运转污染物不能实现达标排放,有的环保设施甚至停置不用,造成环境污染。个别单位的噪声超标还很严重。有的单位厂界噪声竟然高达70分贝以上。虽然环保部门下达了限期治理通知书,但由于种种原因,还是不能实现达标,结果是期限治理成了无期治理。国家新出台的《排污收费制度》虽然在收费标准上有了提高,但还不能做到依法足额收费,治理成本依然高于收费标准。导致一些单位宁可缴排污费也不去治理。

  近几年城市建设步伐加快,房地产开发热火朝天。政府大力招商引资,改变市容市貌。每年都有大批房屋拆迁,一栋栋大楼拔地而起。大搞建筑的同时,也给城市带来了噪声污染。近几年巴彦县巴彦镇的建筑施工噪声监测数据表明,大多数建筑施工界噪声都超标。建筑施工单位没有相应的噪声控制措施,使噪声任意排放。有的施工单位为了抢时间,赶进度,缩短工期,竟违反环境保护部门关于禁止夜间施工的规定,实行昼夜24小时连续施工,对周围的居民影响极大。

  商业、生活噪声污染超标的现象较为普遍。尤其是夜间对周围居民的影响更为严重。巴彦县大多数临街建筑的居民楼一二层楼均以改变为商品楼,经营的行业多样化。其中娱乐业、饮食服务业、业等行业噪声超标情况严重。虽然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准在居民楼内兴办产生噪声污染的娱乐点、机动车修配厂及超标准排放的各类加工厂,但在实际操作中去难以落实。其中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不产生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未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且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而达标排放噪声是否会干扰他人,却因人而异,比如老人、儿童及病人对环境噪声的承受能力就会差一些。然而,《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目前均没有规定必须听取周围居民的意见,由此造成了在居民稠密区内,特别是居民楼内,虽然产生的噪声能够达标排放并且已通过环保审批,但是,仍然存在噪声扰民的问题。

  环境宣传教育是开展好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手段,为环保执法制造了良好的氛围。只有加强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环境法制意识,才能使人们自觉地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职权,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切实加强对“环境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让人们了解噪声对的危害及对人们生活的影响。提高人们的社会公德意识和治理噪声污染的责任感,使企业自觉地安装污染防治设施,彻底杜绝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对建筑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审批制度,防止产生新的噪声污染源。项目的布局选址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必须配套设置隔声防噪的污染防治设施。同时,由于噪声污染的特殊性,新建项目排放的噪声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对原有超标排放噪声的单位进行审查,对污染严重,群众反应强烈的排污单位,坚决予以关停和期限治理。

  要切实加大对交通噪声的监测,及时掌握交通噪声污染状况及发展趋势。严禁机动车在城区使用高音喇叭,对应报废车辆要强制报废。对新建道路两旁要建设绿化带,植树种草,利用植物的吸收作用来减少噪声的污染。

  针对城市噪声污染的现状,对噪声污染的限期治理工作应突出重点。首先,将群众反映强烈的、位于居民稠密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工业企业优先列入限期治理计划,分期分批地下达有关律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政府要加大噪声污染治理的投资投入,确保噪声污染治理落到实处。

  应依法全面足额地征收排污费。对违法单位和业主进行严格处罚,决不姑息,真正做到以收费促进污染治理的目的。同时也增强企业的环保意识,促进环境管理工作的开展。

  宠物一般是指家庭喂养的用于玩赏、给人们做伴的动物。较常见如猫、狗、鸟类、鱼类、龟、蜥蜴等都是目前为人们所广泛饲养的。宠物是人们不是为了经济目的,而是为了精神目的而饲养的动物。

  饲养宠物有很多的优点,宠物作为自己感情的寄托及休闲娱乐方式,缓解生活压力,饲养宠物能够降低人的胆固醇和高血压,降低患心脏病和脑血管疾病。英国华威大学研究发现,养狗的人比其他人更快乐和健康和长寿。宠物犬能够促进孩子沟通能力的发展,增强同情心,减轻儿童的自闭症。宠物给人们带来快乐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的社会问题。本文针对目前城市养宠物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对环境可能污染进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防止措施。

  在许多发达国家,宠物被视为家庭中的一个重要成员,几乎享有家庭成员拥有的所有权利。宠物相关行业市场大力发展,如宠物婚介、宠物丧葬、、宠物服装、、宠物医院、宠物食品、宠物玩具用具、宠物宾馆和宠物交易市场。目前,国外许多国家已经通过了有关动物福利的相关法案,宠物产业市场越来越规范。

  我国是一个喜欢饲养宠物的国家,在我国养宠物的历史可以追述到商代。中国的犬、猫和鸟等宠物在古书中早有记载。据最早史载:公元前秦代便出现了宫廷养狗。而花、鸟鱼和虫等也出现在宫廷和达官贵人中,随着社会发展宠物逐渐走进了寻常百姓家。

  随着我国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生活的封闭性、个性化和人口老龄化等问题突出,人民生活中休闲、消费和情感寄托方式呈多样化,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宠物的数量和品种急剧增加。家庭宠物的饲养已经成为了城乡居民生活消遣的新方式。人与宠物的互动过程中获得了满足和快乐,有些人还把家养宠物看作是身份的象征。

  关于宠物饲养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全,主要涉及到宠物市场交易市场不规范、宠物医院证照不全、病历档案不健全、宠物伤人、宠物粪便污染、宠物扰民、宠物、宠物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有待健全。

  宠物和人都有共患病,宠物很容易给人传染各种疾病。常见的人狗共患病有狂犬病、结核病、霉菌性肺炎、华枝睾吸虫病、线虫病和流行性乙型脑炎等;人鸟共患病有沙门氏菌病、皮肤真菌病、隐孢子虫病等;人猫共患病有猫抓热、破伤风、弓形虫病等;人与水生动物共患病有副溶血性弧菌感染、链球菌感染、头槽绦虫病等,还包括兔热病等。这些疾病都能通过相应的宠物传染给人类。

  在城市、乡村,人们被宠物抓伤、刮伤和咬伤的扰民事件频频发生,宠物粪便、尿液和死亡尸体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宠物与人类争夺食物,传染宠物与人共患疾病等。这些饲养宠物问题给周围居民、公共卫生防疫、市容市貌管理等方面带来很多问题。

  我国宠物生产企业数量很多,规模小、低投入,经济实力不强、在国外产品没有竞争空间。从宠物食品市场;宠物玩具用具;宠物服装;宠物房屋市场都几乎都被洋品牌所占领。

  目前宠物交易还处于自发组成状态,基本处于“地下”交易,多位于城区内部,环境不封闭,易污染河水及周边居民区环境。

  目前我国宠物美容师、训导师、宠物医生、服饰设计师和建筑设计师及医疗设施等严重缺乏,国家有待于这方面专业人才的培养,是宠物行业走上正轨。

  宠物污染空气的主要成分是臭气,臭气的成分和气味各异。宠物饲养的臭气主要来源是饲料、粪尿、废弃物、废水、尸体腐烂等排放的臭气,主要成分有氨气、硫化氢、二氧化碳、酚、吲哚、粪臭素、甲烷和硫酸类等。这些气味物质严重影响周围生活的居民,身心健康受到影响。同时影响附近的农牧业生产水平及产品品质,严重的时候造成酸雨和产生温室效应等。

  宠物饲养中有各种因素可能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包括饲料、粪尿(添加剂、药物、细菌、寄生虫、昆虫、蚊蝇)、废弃物(玩具、服饰、房屋、垫草垫料等)、尸体、废水等。水体污染后危害严重。宠物饲养中这些成分都能够直接和间接的污染地表水,通过地表水的渗透进一步污染地下水,受污染的地下水净化需几百年。

  饲养宠物有很多因素污染土壤。包括饲料、粪尿、废弃物和废水等都可能污染土壤。1只成年金毛犬平均每天产生的废弃物为1.5~4千克,1年排泄的总氮量达9.534 kg,磷达6.5kg,产生的污水相当于2个成年人生活产生的废水。并且每克犬粪污中还含有78万个大肠杆菌、69万个肠球菌和一定量的寄生虫卵及其他病原微生物。这些污染源直接或间接的污染土壤,并通过农作物和动物等食物链危害其他动物的健康和人类安全。

  当物体发出的声音超过60分贝时属于噪音。人正常说线分贝属于我们正常的交谈声音. 70分贝我们就可以认为它是很吵的,而且开始损害听力神经,90分贝以上就会使听力受损,而呆在100-120分贝的空间内,如无意外,一分钟人类就得暂时性失聪。小型狗吠叫产生的声音30-70分贝,中型狗35-80,大型狗40-90分贝。当宠物狗遇见陌生人或狗及其他动物的时候吠叫,这些叫声从理论上构成噪音,这些噪音对周围人们生活、工作、学习有一定的影响,严重的时候人心血管系统功能失调和诱发多种疾病,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功能。

  4.3做好宠物疾病防控工作,加强人宠物共患病防控知识宣传,增强市民防疫意识,病宠物的隔离饲养,防止传播。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农村的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农民的生活质量大大改善,但同时,农村的环境状况也在每况愈下,这主要由于我国农村法律制度的缺失、农民的环境意识比较淡薄、农业生产方式不合理等等。下面我就将从不同的层面对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成因以及对策进行分析。

  我国农村人口的受教育程度普遍比较低,长期以来农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造成资源的过度开采,造成随意处置农业废弃物的现象比较严重,垃圾乱倒、畜禽乱放、死畜乱扔等不良的生活习惯常见,基层农村管理者忽视了环保工作的法律强制性,使现存涉及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具体工作中被政策化,其灵活性代替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以及规范性,这就造成了我国的新农村环境保护遇到重重的障碍,农村的环境污染持续恶化。

  近年来,在我国农村,比如人口较为密集的地区对畜禽烦人养殖已经从分散的农户养殖转向集约化的养殖,而对于工厂化的养殖,使得禽畜粪便的污染在大幅度的增加,再加上布局上的不合理,没有注意避开人口聚居区,造成畜禽粪便还田的比例比较低。与此同时,在污染排放的强度上并不低于工业企业的集约化养殖场,其污染危害也就变得更加严重。

  多年来,我国已逐步建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为主体的法律,其中包括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环境保护体系,但是该体系建立的立足点往往是工业污染,虽然涉及了农村环境保护,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上述法律法规体系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农村发展的需要,以此造成我国农村法律体系的不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农业环境虽有涉及,但都比较简单,而且未能将农业自然资源的保护协调起来,农业造成的环境污染等重要环境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这就使得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也未能有效建立,不利于我国农村环保事业的健康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一系列富农、惠农政策的出台,乡镇工业企业以及畜牧养殖企业得到迅速发展,为农民增加了就业机会,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环境污染问题。这其中,乡镇工业存在着数量多、设备简陋、技术落后等问题,很多乡镇企业缺乏防污治污设施,而大多数的畜牧养殖企业经营管理也多比较粗放,缺乏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出现了大量粪便得随意堆放等现象,造成养殖场周边水环境亚硝酸盐、大肠杆菌等指标的严重超标,威胁居民的人身健康。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农业生产都采取粗放型生产经营方式,以资源的浪费为农业发展基础,再加上我国是世界上化肥年使用量最多的国家之一,并且有效利用率之低远远超过发达国家,为了保证粮食供应,大量使用化肥、农药,过度的使用土地资源,这给农村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严重的危害了农村居民的生活健康。

  结合我国农村生产、生活习惯,很难做到将生活垃圾的分类,绝大多数农村生活环境比较差,与此同时,村镇的环卫基础设施不健全、布局不合理、大量有毒有害垃圾的任意丢弃等严重的污染了土地、水源。同时,城市垃圾向农村的转移,也严重污染了当地的土壤、水源,给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粮食安全带来长期危害。

  目前在我国农村,农用塑料薄膜是农村白色污染物的最主要来源。虽然地膜覆盖技术的普遍运用,大幅度提高了农作物的产量,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中由于缺乏残留薄膜的回收措施,造成残留薄膜在农田土壤中逐年增多,对农业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残留薄膜长期存在于土壤中,会改变或切断土壤空隙的连续性,阻碍土壤水分的迁移,削弱耕地的抗旱能力,最终致使农作物产量烦人下降。

  金属一般不会自行分解,有毒的金属离子被腐蚀后会溶于水形成金属离子,随雨水流入河流中或渗入土层,对土壤,水源造成严重的污染,导致所产的农作物无法食用。比如一些造纸厂、化工厂等排放的重金属都是农村环境的污染源,这些企业排放的污水直接流入河中,严重危害了人们的健康,“癌症村”越来越多,根据统计,年以来,我国已经连续发生了多起特大重金属污染事件,这些事件中,农村是主要受害地区,农民也是主要受害人群。

  现在我国农村在生产过程中,对农药的大量运用较大程度地污染了环境,给人们的粮食留下了致病的隐患。目前,农民为了增加农作物产量而过度使用化肥,农药,其实在实际上喷洒的农药只有少部分的附着在农作物上,而其他部分则流失在土壤以及空气中,这些不仅造成药剂浪费、地力下降,而且对土壤和水源造成严重污染。

  目前,我国城乡之间虽存在一定的地域分隔,但城乡环境同属于一个整体,相互影响,然而中国环境保护长期侧重城市,使得农村环境的不断恶化,这就要求我们应该彻底的改变环境保护轻农村的倾向,把城乡环境保护放在同等重要位,统筹规划。比如制定环境卫生标准以及责任区的制度;完善农村环保法律法规的建立、实施;加强农村的环保宣传工作,发挥村民自身的力量来美化生活环境。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然而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生态环境的恶化,已经成为了我国面临的重大问题。这就要求我们要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坚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实施可持续化的发展战略,即既能满足当代人的发展需要,又要满足后代人的生存,所以农村社会的发展就必须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统一,并且充分的突出环境效益优于经济效益的原则。

  环境的保护应该以教育为本。首先,在农村各中小学开展绿色进校园活动,提高中小学生的环境意识;其次,对广大村民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动员村民自觉参与农村环境的保护工作,引导村民关注、支持环保工作,提升农村整体环境的质量。

  广大农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所以增强广大农民的环保意识,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要在平时通过多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农民树立生态文明观念,提高环保意识;开展环境保护技能的培训,使农民掌握科学农业生产技术;广泛听取农民对涉及自身利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意见与诉求,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

  要做到重视农村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根据实际制定出完善的约束性法规政策。在国家层面需要制定环境基本法,并增加自然生态保护方面的内容;在地方层面上可制定专门性的农村环境保护地方性条例,对现有法律没有规定的内容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完善相关政策,以已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系统分析对农村环境管理的具体要求,对相关政策进行完善。

  要建立城乡污水处理系统,新建扩建污水处理场站,在近郊农村应建立比较完善的污水分流收集系统;在远郊乡村,可利用湿地以及沟塘等就地处理或者开展“一池三改”提高污水的处理效率。

  建立城乡统筹协调的环境保护机制,防止污染转嫁;针对我国农村的特殊情况,制定更适合于农村环境现状及发展的法律规范,提高农村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法律的现实操作性;创新城乡一体化环保工作与投入机制,全面贯彻“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方针,切实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环境直接影响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所以在以后的发展中一定要根据实际,加强对环境污染的预防与治理,使得农村居民生活品质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促进我国经济的有效发展。

  [1]蒋知栋,位蓓蕾,李耀.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及成因分析[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01:4-7.

  随着现代物质文明的发展及工作环境的优化,人们有70%以上的时间留在家中、办公室或处身室内环境。良好的室内空气质量是保障身体健康最重要的因素,不合格的室内空气可导致身体不适,健康欠佳 ( 例如头痛、眼睛痕痒、呼吸困难、皮肤过敏、疲劳或呕吐等 ),而在工作中,更会引致高缺勤率及低生产效率。近年来家装业发展迅速,不规范的家装带来的负面影响十分严重,而目前建材市场的混乱,造成非环保、低劣质的家装材料进入家居,有害气体的污染十分突出。影响室内空气环境的有害物质很多,最常见的就是甲醛,氨,苯、TVOC和氡等。本文就以上几种污染物的来源、危害、检测以及防治措施作简单的论述。

  用作室内装饰装修的胶合板、细木工板、中密度纤维板和刨花板、木芯板等人造材料,在生产制作中,需要甲醛作粘合剂,粘合剂以甲醛为主要成分的脲醛树脂,另外甲醛还具防虫防腐功能而被广泛运用,各种板材残留的甲醛会逐渐向环境释放。其次地板家具的油漆、壁纸、涂料的稀释剂等,一旦用于装修暴露在室内就会释放甲醛。

  主要来自建筑施工中使用的混凝土外加剂,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冬季施工过程中,在混凝土墙体中加入混凝土防冻剂;另一种是为了提高混凝土的凝固速度,使用高碱混凝土膨胀剂和早强剂。这些含有大量氨类物质的外加剂在墙体中随着温湿度等环境因素的变化而还原成氨气从墙体中缓慢释放出来,造成室内空气中氨的浓度不断增高。另外氨还来自于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如家具涂装时作为添加剂和增白剂均使用氨水,氨水为建筑材料市场常用商品之一。

  苯在室内装饰、装修所用的各种建材中大量普遍存在,装修使用的胶漆、涂料等,都是室内有机挥发组分包括苯污染的源头。室内装修以涂料用量比例较大。涂料主要成分多为树脂类有机高分子化合物,施工使用时需用稀释剂调合。主要有辛那水、松香水及脂、酮、醚、醇类以及苯、甲苯、二甲苯等芳香烃类等按一定比例与涂料配制使用,居室涂料后,挥发性强的稀释剂大气弥散空气中,是引起人中毒的主要祸首。

  TVOC又称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它含苯、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乙苯、乙酸丁酯、十一烷等。室内的TVOC主要是由建筑材料、室内装饰材料及生活和办公用品等散发出来的。如建筑材料中的人造板、泡沫隔热材料、塑料板材;室内装饰材料中的油漆、涂料、粘合剂、壁纸、地毯;生活中用的化妆品、洗涤剂等;办公用品主要是指油墨、复印机、打字机等。 此外,家用燃料及吸烟、排泄物及室外工业废气、汽车尾气、光化学污染也是影响室内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含有量的主要因素。

  氡是由镭衰变产生的自然界唯一分布极广的天然放射性无色无味的惰性气体。室内氡的污染来源于:房基土壤中析出的氡;建筑材料中析出的氡;户外空气中进入室内的氡;供水及用于暖通和厨房设备燃煤与天然气中释放的氡。

  甲醛的主要危害表现为对皮肤粘膜的刺激作用,甲醛是原浆毒物质,能与蛋白质结合、高浓度吸入时出现呼吸道严重的刺激和水肿、眼刺激、头痛。皮肤直接接触甲醛可引起过敏性皮炎、色斑、坏死,吸入高浓度甲醛时可诱发支气管哮喘。高浓度甲醛还是一种基因毒性物质。实验动物在实验室高浓度吸入的情况下,可引起鼻咽肿瘤、白血病等。长期接触低剂量甲醛,可以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女性月经紊乱、妊娠综合症,引起新生儿体质降低,染色体异常,引起少年儿童智力下降等。

  氨对接触组织有腐蚀刺激作用,可吸收组织水分,使组织蛋白变性,并使组织脂肪皂化破坏组织膜结构。溶解性极强,浓度过高时除腐蚀刺激作用外,还可通过三叉神经末梢反射引起心脏停博呼吸停止,氨通过肺部吸收,少部分可被CO2中和,剩下部分被血液吸收或随汗、尿呼吸排出。短期内吸入大量的氨气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胸闷、呼吸困难,并伴有头痛、头晕、恶心、呕吐、乏力等,严重者发生水肿,呼吸窘迫综合症,当氨浓度为13mg/m3时,被接触人尿和血液中尿素和氨明显增高。

  苯为无色具有特殊芳香味的液体,是室内挥发性有机物的一种。人在短时间内吸入高浓度苯时,会出现中枢神经系统作用,轻者出现头晕、头痛、恶心、呕吐、胸闷、乏力等现象,重者还会导致昏迷、甚至因呼吸、循环系统衰竭而死亡!如果长期接触一定浓度的苯,会引起慢性中毒,出现头痛、失眠、精神萎靡不振、记忆力减退等神经衰弱症状。

  TVOC能引起机体免疫水平失调,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功能,出现头晕、头痛、嗜睡、无力、胸闷等自觉症状;TVOC还可使眼睛不适,感到赤热、干燥、沙眼、流泪,喉部不适,感到咽喉干燥,呼吸毛病,气喘、支气管哮喘等,同时还可能影响消化系统,出现食欲不振、恶心等,严重时可损伤肝脏和造血系统。

  接触高浓度的氡,人会出现血红细胞的变化,氡对脂肪的亲和力很高,若与神经系统结合损害更大。氡的危害具有潜伏期。氡被吸收后,其衰变的阿尔发粒子在人的呼吸系统造成辐射拐伤,诱发肺癌。氡是除吸烟外引起肺癌的第二杀手。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19种主要的环境致癌物质之一。

  (1)在现场用一个内装5ml (氨为10mL)吸收液的大型气泡吸收管,以0.5L/min的流量抽取10L(氨为5L)空气,及时记录采样点的温度及大气压力。采样后样品在室温下保存,于24h内分析。

  (2)将所采回来的样品放在分光光度计上进行检测,测得相应的吸光度值,进而得出空气中甲醛和氨的含量。

  (1)在现场打开Tenax-TA管,与空气采样器入气口垂直连接,以0.5L/min的速度抽取10L空气,精确计时。采样后,应将吸附管的两端套上塑料帽,并记录采样时的温度和大气压力,Tenax-TA管在采样前已老化。

  (2)将采回来的样品放在气相色谱仪上进行气相色谱分析,得出相应的谱图,根据谱图分析苯和TVOC的含量。

  健康的生活,源于清新的空气,室内空气对身体的健康影响颇大,要想改善室内空气品质必须从源头开始控制,第一,尽量选择环保建材;第二,装修不要太复杂,特别是儿童房尽量减少墙纸的使用和家具的摆放;第三,可以与装修同步进行装修污染治理,即对装修使用的石膏板、木工板或其他板材未上油漆前进行药剂治理,对于强化木地板,未安装前药剂治理一次,装修整体完工后再全面治理一次,这样就可以减少源头上的污染。

  吊兰、芦荟、虎尾兰能适量吸收室内甲醛等污染物质,改善室内空气污染状态;茉莉、丁香、金银花、牵牛花等花卉分泌出来的杀菌素能够杀死空气中的某些细菌,抑制结核、痢疾病原体和伤寒病菌的生长,使室内空气清洁卫生。但植物本身吸附作用较为微软,一般作为辅助方式。

  活性炭能够对室内有害气体起到吸附作用,它是利用木炭、竹炭、各种果壳和优质煤等作为原料,通过物理和化学方法对原料进行破碎、过筛、催化剂活化、漂洗、烘干和筛选等一系列工序加工制造而成。

  一般家庭在春、夏、秋季,都应留通风口或经常开“小窗户”;冬季每天至少早、午、晚开窗10min左右。平时如使用化学用剂后,不可马上关窗,至少通风换气半个小时。讲究厨房里的空气卫生。每次烹饪完毕必开窗换气;在煎、炸食物时,更应加强通风。

  (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开展土壤基础调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强化污染源监管、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撑能力、组织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土壤环境面临严峻形势。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控制难度大;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会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识不强;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逐年增多,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意义重大。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统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的土壤环境问题。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为总体目标,以农用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管为重点,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和人员,增强科技支撑能力,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夯实工作基础,提升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保障。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土壤污染治理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要认真总结国内外土壤污染防治经验教训,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实行防治结合。

  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法规、监管能力、科技支撑、资金投入和宣传教育等各个方面,要统筹规划,全面部署,分步实施。重点开展农用土壤和污染场地土壤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实际,按照土壤环境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土壤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农村地区要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城市地区要根据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以规划调整为非工业用途的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为监管重点。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土壤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公共资源,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群众健康。防治土壤污染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执法职责,积极协调国土、规划、建设、农业和财政等部门,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土壤污染防治。

  到20*年,全面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摸清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初步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编制完成国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初步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管理体系框架;编制完成土壤环境安全教育行动计划并开始实施,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有所提高。

  到20*年,基本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出台一批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建立土壤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土壤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监管能力明显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显著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深入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示范项目取得明显成效。

  (七)农用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开展农用土壤环境监测、评估与安全性划分。加强影响土壤环境的重点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强化对农药、化肥及其废弃包装物,以及农膜使用的环境管理。对污染严重难以修复的耕地提出调整用途的意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积极引导和推动生态农业、有机农业,规范有机食品发展,组织开展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县建设,预防和控制农业生产活动对土壤环境的污染。

  (八)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结合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场地特别是城市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进行系统调查,掌握原厂址及其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种类、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建立污染场地土壤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污染土壤风险评估和污染土壤修复制度。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厂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环保部门应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开展污染土壤风险评估,明确修复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和技术要求,监督污染场地土壤治理和修复,降低土地再利用特别是改为居住用地对健康影响的风险。

  对遗留污染物造成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等环境问题,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治理并恢复土壤使用功能。加强对化工、电镀、油料存储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土壤污染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区域性或集中式工业用地拟规划改变其用途的,所在地环保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对污染场地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环评的重要依据。同时,要积极推动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查规划环评文件;对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区域,环保部门依法不得批准该区域内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修复和治理。

  造成污染的单位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其所承担的修复和治理责任,依法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变更前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

  造成污染的单位已经终止,或者由于历史等原因确实不能确定造成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有关人民政府依法负责修复和治理;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修复和治理。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

  (九)搞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强沟通协调,有效整合资源,强化质量管理,落实配套资金,确保调查的进度和质量;在搞好调查成果集成的基础上,组织对调查成果的开发利用,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做好数据、文件、资料、报告的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十)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抓紧研究、制定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快制定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好实施。组织制修订有关土壤环境质量、污染土壤修复、污染场地判别、土壤环境监测方法等标准,不断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鼓励地方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

  (十一)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把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纳入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计划并组织落实。进一步加大投入,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全国和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壤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和引进一批专门人才。制定土壤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处置预案。编制国家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规划应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并提出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十二)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组织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筛选污染土壤修复实用技术,加强污染土壤修复技术集成,选择有代表性的污灌区农田和污染场地,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重点支持一批部级重点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为在更大范围内修复土壤污染提供示范、积累经验。

  (十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地方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保证投入每年有所增长。中央集中的排污费等专项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土壤污染防治,保证资金逐年增加并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地方也应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我部将协调中央财政部门视情况对地方土壤污染防治给予资金补助。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土壤环境监测、污染场地调查与评估、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

  由于我国在过去较长一段时间内实行的是粗放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因此,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日益显现。并且,随着工业化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已不再是传统的区域性污染,而是转向以“区域性+复合型”为特征的新型环境污染。近年来频发的灰霾污染即是其典型代表。这种复杂的环境污染比之由单一污染因子造成的传统环境污染,无论在损害程度上还是在损害范围上,都有更强的破坏力。然而,从我国目前已公开的研究文献来看,学界的关注点大多都放在了对“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的研究以及对 “复合性环境污染防治”的研究上,尚未聚焦在“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这一新型且突出的环境污染上。①从当前的环境污染防治形势来看,加强对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研究是我国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一个较新的环境法学及环境科学概念,也是我国由传统环境污染向新型环境污染过渡过程中的典型代表。欲研究其防治的法律对策则必须首先对这一概念的内涵进行明确界定,并剖析其有别于传统环境污染的主要特征及成因。这样,才能对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进行更加有针对性的研究。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这一概念可以解析为三个语素:通过“区域性”和“复合”两个词汇对“环境污染”进行限定。从字面意义讲,区域性是指地区范围,[1]复合是指结合起来。[2]具体到环境污染领域,有关“区域性环境污染”的理解大致有两种:其一,涵盖了一定地域面积的环境污染,污染物通常覆盖了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域;[3]其二,一个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污染物扩散到其他行政区域,从而造成了多个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4]比较上述两种理解可知,第一种理解侧重于对区域性环境污染的现象描述,比较浅显;第二种理解虽然指明了区域性环境污染的形成原因,但并未对行政区域做出一个明确的限定。而目前“复合环境污染”的概念多由环境科学研究者予以界定,从已有研究文献中对其内涵的阐释来看,大多围绕两个问题:多样的污染因子及污染因子间发生相互作用。[5]

  综合上述分析并以环境污染的一般概念为基准,“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则可以定义为:由于两个以上平级行政区划内的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向环境排入了多种污染因子,这些污染因子之间在各行政区划间流动而发生相互作用,使得该区域范围内的环境质量降低,以至影响人类及生物正常生长和发展的现象。其典型样本已广泛存在于气、土、水三大类型污染中,如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及细颗粒物等污染因子形成的霾污染,重金属、多环芳烃等污染因子形成的土壤污染,病原体、耗氧污染物等污染因子形成的流域污染。

  剖析上述定义可知,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大致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具有区域性。这种区域性是指污染涉及两个以上的平级行政区域,按照我国当前行政区划的划分体制,其既可以是小范围的乡镇级行政区划之间,也可以是较大范围的县市行政区划之间或者是更大范围的省级行政区划之间。与这一特征相对应,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涉及的污染面积广、利益主体多,因而对各行政区划内的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次,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具有复合性。这种污染是由来自不同行政区划的多种污染因子叠加而成,即在不同行政区划内(通常是相邻行政区划内)的污染源所产生的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均有“贡献”,因而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对污染监测、责任认定等事项提出了更大挑战。需要指出的是,在同一行政区划内多种污染因子间相互作用而生发的污染也是复合环境污染,然而其不具有区域性的特征,因而并非本文所要探讨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再次,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作用方式具有复杂性。各种污染因子之间多样的作用机制对同一环境要素造成的后果难以估量。根据学界从不同角度对复合环境污染效应的归纳,其基本可分为三种模式:简单相似作用、独立联合作用和交互作用。(如图)[6]其中,简单相似作用、独立联合作用与传统的环境污染区别不大,各污染因子间并不产生相互作用,联合毒性等于浓度加和,而交互作用更为复杂、也更具普遍性,其联合毒性等于效应加和。[7]最后,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具有更强的危害性。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往往会造成跨行政区划的大范围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主体也难以计数。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如此大规模的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却难以确定特定的环境侵害责任人,因而受害者一般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所以难免会产生不满情绪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此外,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由多种污染因子叠加而成并且作用方式十分复杂,它不仅对公众健康、交通安全等构成了威胁,同时也加大了环境污染防治的难度,浪费了社会资源。例如:我们对灰霾污染中细颗粒物的粒径、组成和浓度的时空分布特性的长期系统监测等技术还未完全掌握,[8]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予以研究。

  需要说明的是,区域性和复合性虽然是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两大主要特征,然而二者是不能明确割裂开来的。复合环境污染的形成过程往往就是污染物在不同行政区域间相互流动输送的过程,是各种污染物质在时空上的相互叠加。也正因如此,区域性环境污染和复合环境污染是一个相伴相生的过程,并且复合性是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核心特征,是区别于传统区域性环境污染的关键所在。基于二者间的上述关系,在对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予以构建的同时还必须紧紧围绕复合环境污染予以制度设计,并且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应当是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进一步细化。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逐渐形成并显现出来的,其成因来源于很多方面。首先,我国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实行的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为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发生埋下了隐患。虽然我国在1995年制订“九五规划”时就提出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然而这种转变并不到位,甚至在2005年制订“十一五规划”时发现“十五规划”期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不但没有进步,反而了。[9]这种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使得以燃煤为代表的能源消耗量剧增,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量也随之增加。其次,部分环境要素自身具有流动性的特征。传统的点源污染已经不再局限于给较小地域范围带来污染,而是多种污染因子排放到生态环境后随着流动的环境要素进入相邻或更大区域并发生复杂作用,从而造成更大面积的污染。这种不遵循行政区划界限的污染突破了我国当前环境监管体制所能应对的监管范围。再次,我国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立法及实践依旧存在诸多不足,不能适应新型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各种挑战,从某种程度上为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形成敞开了大门。

  总之,笔者认为,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为了对传统环境污染进行再研究而在区域性环境污染概念的基础上提出的更为精细化的概念,其具有区域性、复合性以及作用方式的复杂性和更大的危害性四大特征,这种新型环境污染主要是由落后的经济发展模式、环境要素的流动性、相关立法不健全等多种原因造成的。与之相适应,无论从污染面积、社会影响还是对污染防治的要求来看,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危害都远胜于一般的环境污染,因而研究其防治的法律对策也颇具紧迫性。

  在保护环境的呼声日益高涨的现代社会,我国已建立了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体系:在国家立法层面,我国既有作为环境保护基本法的《环境保》,又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五部相关法律,还有《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在地方立法层面,各地也制定并出台了一些污染防治条例,如《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然而,在对我国当前污染防治立法及其实践予以重新审视后不难发现: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已经对我国传统污染防治法律对策提出了新的挑战。这种挑战主要源自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兼具区域性和复合性两大特征,我国已有的污染防治法律对策尚不能很好地应对区域性环境污染,更不能以此来应对更为复杂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均进行过有关灰霾污染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有益探索,《环境保》也对区域联防联控机制作出了规定,然而其制度构建依然不够完善。首先,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通常是跨行政区划的。以京津冀霾污染为例,其关涉到三个省级行政单位,而三者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因此,构建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关键是在各行政区划间建立起一种长期、有效的协调机制。然而,我国《环境保》只有在规划、监测等几个方面笼统地强调统一采取措施。具体到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复合性,各行政区划间对于可能产生交互作用的污染因子并没有列出一个明确的污染源清单,并不知道哪种污染因子之间会产生反应、需要防治,在尚未摸清防治对象的情况下谈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实际上等同于构建“空中楼阁”。而我国《环境保》中恰恰缺乏有关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法律责任的规定。[10]该法第六章并未对有悖于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有关部门的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各行政区划之间本身就是平权型关系,其难免会出现协调不周的情况,这种情形下如果再没有法律责任的约束,无疑会使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实际运作效果大打折扣。其次,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相关配套机制缺失。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涉及到不同行政区划间多种污染因子的排放,为了防止这些污染因子跨区域发生作用,需要遏制某一区域内某种污染因子的排放,有关污染因子排放种类及排放数量的限制必然需要各行政区划间的相互协调,各方有所退让。①然而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地球表层存在着明显的地域差异,不同的地域,其人口、资源、环境和发展的内涵也不同。”[11]即区域发展存在异质性,因而各行政区划间的协调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然有一些地区要为解决区域性环境问题做出让步。若不能建立起一种合理的补偿机制,则一方面有违公平之法理,另一方面也难免使得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的实施面临重重阻力。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本身就是跨行政区划的大面积复杂环境污染。以灰霾污染为例,由于大气本身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各行政区划内排放的污染物会跨区域运动并发生相互作用,因而也形成了“一霾俱霾、一损俱损”的连带关系,且难以寻觅污染源头。此外,区域内的工业布局、污染物排放种类以及排污总量等因素对多种环境污染因子能否发挥复合作用以及发挥怎样的复合作用都有影响。众所周知,战略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政策、规划和计划。其中,政策无疑是层次最高、最具宏观性的战略。[12]区域性开发政策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事项非常繁杂,如果仅对项目和规划在较小范围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则会疏漏其与邻近区域内的排放物通过作用产生环境污染的情况。因此,与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相比,政策环评更符合新型环境污染区域性、复合性特征对法律制度的要求。然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限于规划和建设项目,而未将政策列入其中。2014年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第十四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从字面上看,该法条似乎弥补了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政策环评排除在外的遗漏,然而,其仅要求政府“考虑”政策对环境的影响,这样的表述不仅约束力不足,也很难与《环境影响评价法》准确衔接。从长远来看,区域性开发政策的环评程序缺失很有可能为某一地区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埋下隐患。

  区域性、复合性是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区别于传统污染的重要标志,也是法律防治的重点和难点所在。因此,防治新型环境污染的法律应格外注重其区域性、复合性的特点,唯有如此才能切实增强其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对国外有关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经验予以借鉴的同时,我们亦应该对我国已有的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和适度创新,从而真正构建起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防治法网。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所谈及的复合环境污染本身就是一种区域性环境污染,有关复合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研究须建立在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基础之上,是区域性环境污染防治对策的具体化。因而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构建应坚持兼顾环境整体性与污染因子多样性的原则和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相结合原则。具体说来,一方面,通过健全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等宏观制度来适应环境的整体性;另一方面,通过建立污染物清单等微观制度来应对污染因子的多样性。既通过静态的环境质量标准等制度来衡量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状况,又通过动态的环境监测等制度来预防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发生。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由多种污染因子混合而成的跨区域环境污染,污染源分布广泛、污染因子多样,并且各种污染因子之间的作用方式十分复杂。因而有必要建立更加完备、科学的环境监测制度和更加透明、及时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对于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来说,全面掌握前体污染物的排放状况是预防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重要条件。这里的“全面性”,一是指对区域内的所有污染源进行无死角的全面监测;二是指对所有的污染因子进行无遗漏的全面监测。在强制区域内,不仅重点排污单位要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而且应要求全部排污单位都要逐步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准确掌握企业的排污信息,这样,既可以为预测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发生提供详实、可靠的信息,也可以为分析其成因提供参考资料。此外,为监测复合环境污染中多种污染因子相互作用而转化成二次污染物,应该建立一种动态监测机制,突破传统的对单一污染源的静态监测,实时追踪、监测各种污染因子的时空变化。因而需要在运用传统监测方式的同时注重采用生物监测、遥感监测等多种监测手段,科学追踪各类污染因子发生相互作用的情况,为实时监测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提供工具上的支持。

  处理具有复合性特征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解决这类新型环境污染问题的关键,因而在环境监测的基础上需要构建更加精细化的管理制度。根据生态基本规律中的负载有额定律,环境所能承纳的污染物总量是限于一定数额范围之内的,超越了这个数额生态环境系统就可能会被污染。[30]因而一定时期内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不得大于该时期内的环境容量,不能超过其自净能力,这也是总量控制制度最基本的内核。然而,总量控制制度往往以年度为单位,时效性不强。各地区、各企业在符合年度排污总量的前提下,对每日、每月的排污量可以自由安排。若某一时段内各地区、各企业都不约而同地大量排污,则难免造成环境污染。因而在总量控制制度的基础上必须引入更加精细化、时效性更强的流量管控制度,即对每一地理单元、每一时间点的排污速率进行管控,以此来保证环境质量。“如果用数学来阐述,流量是总量对时间变量的一阶导数,总量是流量的积分,流量又是总量的微分,就是具体地点一段时间内的容量”。[31]流量管控制度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主要污染物,还应扩展至所有污染物,在动态监测的基础上使某一具体时间、地域内各种污染因子在达标排放的同时保持合理的数量及比例,防止其通过复合作用生成二次污染物。最终以精细化的管理制度协调好区域间的污染物排放,降低不同污染因子之间发生作用的几率。与之相适应的是以环境质量目标作为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所直接关注的对象,由传统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转向环境质量标准来评价企业排污行为及政府管控行为。

  在预防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方面,无论是构建完善的环境监测制度抑或是建立更加精细化的流量管控制度,都需要先进的科学技术作支撑,特别是需要“大数据”的支持。在国家大力倡导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宏观背景下,应将以“互联网+”思维为主要标志的产业变革引入到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防治过程中。“互联网+”的本质是传统产业的在线化、数据化,以此为标本将环境监测、环境预警、流量管控等信息及时迁移到互联网上,从而实现其“在线化”,形成“活的”数据,保证能够随时被调用和挖掘。[32]这样,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准确掌握区域内多种污染因子的实时信息,也能使复杂的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模型化、简单化。国家应对新兴环保产业在资金、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以此来推动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走向市场化、科技化。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同时,政府自身也应该加大对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基础科学研究的力度,建设更多的重点实验室,为环境管理与决策提供技术支撑。这也与国际上在探讨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的国家保障责任时所持有的态度相一致。例如:美国政府通过的《清洁空气法》时就明确要求联邦政府积极开展各项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33]

  政府是环境保护领域多元共治中的重要力量,在环境执法方面拥有责令改正、罚款等多项职权,根据行政法学中的权责统一原则,政府也必将承担更多的责任。在构建起常设区域协调机构的前提下,在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时,地方政府不仅要对当地的环境质量负责,同时也要对其所辖区域内的污染源造成的地区的环境污染负责。特别是大气、流水等具有流动性特征的环境要素,其构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生态环境整体,某一行政区划内排放的污染因子往往会与其他行政区域内排放的污染因子相互作用而产生复合环境污染,影响到周围其他地区的生态环境,因而应该在各个政府之间建立一种连带责任机制9博体育app中国官方网站,以此来督促政府协同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在认定政府是否要对非所辖区域的环境污染负责时,应将是否超越了总量控制制度所应控制的污染物排放总量以及是否达到了政府所制定的环境保护目标作为评价标准。此外,细化政府负责制的重要机制亦在于完善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明确并提高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在政府负责人的政绩考核中所占的比重,以此来促使政府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避免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的无价值化。为了防止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懈怠和短视,避免发生“公地悲剧”,[34]应该建立一种长期的追责机制,即离任后也要对其在任期间内所做的有关环境保护决策、规划等负责。此外,政府应主导构建网络治理模式,以此来适应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对公众参与的需求。逐渐确立各种信息强制披露机制、公众参与机制、政策评估机制,打造政府纵向政策反馈和横向合作交流的平台、政府与企业的治理技术交流平台、政府与公众或NGO的平等对话平台,使全社会产生良性互动。[35]

  总之,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应以其区域性、复合性及作用方式的复杂性为突破点,综合采取各种法律对策。一方面,对我国已有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细化和完善;另一方面,应引入新的防治对策,特别是科学化、精细化防治是当前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的必经之路。因而我国相关立法应对此及时做出回应,在以科技手段完善环境监测制度的基础上构建起流量管控制度,并通过落实政府负责制及公众参与机制来推动各种制度的实施。

  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是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环境污染,其所具有的区域性、复合性及作用方式的复杂性特征对传统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报告中设单篇、用7个自然段、1361个字论述生态文明”。[36]可见,生态环境保护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而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建设生态文明的障碍。因此,在对我国现有法律制度进行细化的同时也要注意引入新的法律制度,以开放的视野学习国外在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相关经验。唯有如此,才能构建起严密的法律制度体系,为依法防治区域性复合环境污染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我国现代意义环境法的产生, 一般以20世纪70年代为起点, 以环境污染防治法的诞生为标志。环境污染防治法是指国家为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对产生或可能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活动所实施的管理,以达到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进而达到健康和财产安全的目的而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1]。毕业论文,环境污染。。环境污染防治法是传统环境法的基本内容, 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核心部门。污染防治法的立法体系不仅包括大量的专门性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还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等其他法律部门对环境污染问题的规范。其中, 各专门的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目前环境污染防治法的主要部门。已颁布的污染防治单行法中, 最重要的是防治环境四大公害的污染防治法律。它们分别是:1987 年制定, 1995 年、2000 年两次修正的《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4 年制定, 1996 年、2008 年两次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 1995 年颁布, 2004 年底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1996 年颁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目前我国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令人遗憾的是, 几乎所有的污染防治法都停留在以单个环境因子为调整客体的单项法状态。

  首先表现在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结构上的缺陷, 没有一部综合性的污染防治法典。我国虽已制定六部防治环境污染的专项法律和众多的法规、规章、标准, 但立法只是针对单项污染控制进行的,缺乏对污染源的全面控制和人类环境的整体保护。实践中导致环境单行法之间相互重叠、交叉和矛盾, 而个别领域却出现法律空白, 给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有法难依和无法可依的尴尬被动局面[2]。

  由于我国现有的许多环境污染防治法立法过粗, 导致执法过程中有法难依。如对拒报或者谎报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 《噪声法》虽规定可警告或处以罚款,但未规定处罚金额标准, 给执法带来困难。即使已有的法律,也相对过于原则, 缺乏可操作性。而现行的个别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项法律却只要求超标排污者缴纳排污费即可, 这直接违反了《标准化法》的规定,造成法律体系内部的不协调[4]。

  依靠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环境法发展的新阶段, 也是我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由于法律没有赋予公众明确的环境权和具体环境救济方法, 公众实际上被排斥在环境保护的大门之外。公民作为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 却不能对环境监督管理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进行监督和救济,显然是不合理的。在没有明确公民环境权利的前提下, 高唱公民对环境的义务, 既不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 也调动不起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6]。

  我国今后环境污染防治立法的方向应该是重视和体现全过程污染控制, 首先制定尚缺漏的环境污染防治法, 以完善现有的制度规范。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整合各单项法为“环境污染防治法典”[8]。即对所有现有的环境污染防治单项法所进行的法律整合, 使这些同门类的单项法法群走向法典化, 从而形成“环境污染防治法典”。未来的综合性污染防治法典应反映整体环境观, 并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作为法典的立法统帅思想。

  地方环境立法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延伸和补充, 是各地贯彻国家环境法律法规, 因地制宜地管理本地环保事务的保证措施。我国地域辽阔, 不同地区环境问题各有侧重点, 且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也差异较大, 因而结合地方实际情况, 进行地方环境污染防治立法,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经济靠市场、环保靠政府”。这种行政主导的体制具有较高效率的优势。但它也具有局限性。面临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在环境保护中必须充分重视经济手段的调节作用。毕业论文,环境污染。。

  第一,改革环境税费,建立合理的绿色税收制度。目前我国环境税费制度主要依靠两种手段来实现,一是征收排污费;二是污染税费、资源税费或生态补偿税费,其中包括资源收费、生态补偿费、生态恢复保证金、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等等,另外,有关环境关税也出台了一些调整制度。

  第二,改革制度,未通过环评审批不得给予支持。鉴于一些地区建设项目和企业的环境违法比较突出的现象,因污染企业关、停带来的信贷风险加大,已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同时也给我国环境带来严重的负担,造成环境形势十分严峻。因此,应当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制度进行改革,明确规定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给予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对限制和淘汰类新建项目,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毕业论文,环境污染。。规定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污企业的监督管理,并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金融机构的联系,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他们,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增设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毕业论文,环境污染。。确定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后,由市场确定排污权的价格,市场发现价格的过程就是优化资源配置的过程。只要超标准排污的企业所付代价大于治理费,就会激励企业治污,一旦排放量达到排放标准以下,企业就有了可以用来出售的排污权,而不能达标的企业就成为排污权的需求者。毕业论文,环境污染。。这样就形成了排污权交易市场,通过供求双方相互作用形成排污权的均衡价格。毕业论文,环境污染。。这种制度安排可以提高企业治污的积极性,使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得到实现。

  2002 年《环境影响评价法》的通过, 是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立法方面的一个重大突破。但是, 目前我国环境法律、法规对于公众参与的具体方式、程序、参与效力等保障手段规定得不太具体, 影响到公众对环境污染监督的积极性。因此, 应进一步扩大、细化公众参与机制, 保障公众的环境权利。

  [4]杜群.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法创新环境法律体系的重塑[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1.(5).

  (一)我国土壤污染现状土壤污染大致可分为:重金属污染、农药和有机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病原菌污染等多种类型。据报道,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12000万公顷,约占总耕地面积的1/5;其中工业三废污染耕地1000万公顷,污水灌溉的农田面积已达330多万公顷。 污水灌溉等废弃物对农田已造成大面积的土壤污染。如沈阳张士灌区用污水灌溉20多年后,污染耕地2500多公顷,造成了严重的镉污染,稻田含镉5-7mg/kg.天津近郊因污水灌溉导致2.3万公顷农田受到污染物。广州近郊因为污水灌溉而污染农田2700公顷,因施用含污染物的底泥造成1333公顷的土壤被污染,污染面积占郊区耕地面积的46%.80年代中期对北京某污灌区进行的抽样调查表明,大约60%的土壤和36%的糙米存在污染问题。另一方面,全国有1300-1600万公顷耕地受到农药的污染。除耕地污染之外,我国的工矿区、城市也还存在土壤(或土地)污染问题。

  (二)土壤污染的危害 1.土壤污染导致严重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于各种土壤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目前尚缺乏系统的调查资料。仅以土壤重金属污染为例,全国每年就因重金属污染而减产粮食1000多万t,另外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每年也多达1200万t,合计经济损失至少200亿元。对于农药和有机物污染、放射性污染、病原菌污染等其他类型的土壤污染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目前尚难以估计。 2.土壤污染导致食物品质不断下降我国大多数城市近郊土壤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污染,有许多地方粮食、蔬菜、水果等食物中镉、铬、砷、铅等重金属含量超标或接近临界值。 3.土壤污染危害健康土壤污染会使污染物在植(作)物体中积累,并通过食物链富集到和动物体中,危害人畜健康,引发癌症和其他疾病等。 4.土壤污染导致其他环境问题土地受到污染后,含重金属浓度较高的污染表土容易在风力和水力的作用下分别进入到大气和水体中,导致大气污染、地表水污染、地下水污染和生态系统退化等其他生态问题。

  二、土壤污染的特点土壤污染具有明显的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和不可逆转性等特点,土壤一旦受到污染,则需要很长的治理周期和较高的投资成本,造成的危害也比其他污染更难消除。 土地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滞后性。它往往要通过对土壤样品化验和农作物的残留检测,其严重后果仅能通过食物给动物和人类健康造成危害,因而不易被人们察觉;因此,从产生污染到出现问题通常会滞后很长的时间。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污染物质在土壤中不容易迁移、扩散和稀释,因此容易在土壤中不断积累而超标。土壤污染具有不可逆转性,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基本上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过程,许多有机化学物质的污染也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降解;土壤污染很难治理,积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难降解污染物很难靠稀释作用和自净化作用来消除。因此,治理污染土壤通常成本较高、治理周期较长。

  三、我国现行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涉及土壤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刑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土地复垦条例》《基本农田保》《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及大气、水、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另外,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我国于1995年制定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尽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少,但大多针对经济利用、土地管理和利用、土地规划及土地权属问题方面,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定分散而不系统,缺乏具可操作性的细则和有威慑力的责任追究条款我国现有的土壤保律法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

  (一)《环境保》《环境保》罗列的污染种类的滞后性,该法第20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该法于1989年颁布,但是对于所处的社会发展状况而言,以上的罗列已经基本概括了所可能发生的污染种类,而这不发放置今日,就存在着些许的滞后性,无法穷尽污染种类,致使污染发生之时,无追究污染着责任的法律依据,其应当包括有放射性物质和化学物质的污染、乱堆放生产废物和消费废物,以及包括生物性污染在内的污染及其他可能造成土地退化的不良(有害)影响;

  (二)《土地管理法》 1.调整对象的局限性《土地管理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对于防治土壤污染,该法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在第35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这条规定是在《土地管理法》第4章,耕地保护当中提出的,而并非在总

  则当中对此问题加以表述,这就导致了这部法在调整土壤污染问题时,调整对象存在着明显的局限性; 2.土壤污染防治意识的缺乏性该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字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该法第36条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可以看出的是,该法对于基本农田的用途有着严格的规定,对于其他耕地的利用范围则放宽限制,而兴建乡镇企业则又放宽了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条件,而乡镇企业产生排放的“三废”物质,则是导致农村土壤污染的最大元凶,而对于乡镇企业和基本农田土地布局和使用规划的缺失,又是导致乡镇企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耕地污染严重的原因。

  (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在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分别对土壤污染防治作了详细规定。第十九条: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并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施肥指导服务。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第二十五条: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二十六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该法是针对于特定问题所指定的,所以同样面对着调整对象的局限性的问题。

  我国的大气污染状况呈现出以城市集群为中心的空间分布特点,尤其是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的大气质量比较差,这些地区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经济比较发达,工业化程度比较高,伴随着大量的能源消耗,普遍出现污染物超标、大气悬浮颗粒物的含量超出排放标准的现状。在主要污染物的组成方面呈现出以二氧化硫和固体悬浮物为主的特点,这种情况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国的能源结构长期都是以煤炭为主,加上这几年城市中机动车的数量猛增,导致许多城市的污染类型由煤烟型向汽车尾气型转变。此外。我国大气污染的基本特征还包括北方相对来说比南方的大气污染要严重;季节上冬季大气污染状况比夏季要严重;城市经济发达程度越高,大气污染相对越严重。所以,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形势依然严峻,总体的污染物排放量大,以煤烟为主要污染源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解决。

  我国大气污染的形成原因多种多样,既有深层次的经济结构、能源消费结构问题,也有环境保护意识不高、相关治理措施和防治措施不到位等表面原因。所以探析深层次的大气污染产生原因是有效解决大气污染问题、提高空气质量的基础。

  大气环境是关系人类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良好的大气质量一旦遭到污染,即使付出巨大的人力和物力,也难以恢复到原来正常的水平。长久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都是以高能耗粗放型经济为主,产生了大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问题。但是,大气污染的防护工作一直没有被提上日程,很多地方政府没有环境保护的意识,所以在制定一些地方性的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时只关注经济的发展,缺乏相关的防护措施的规划和法律法规的制定。

  以煤炭为主的能源大量消耗是造成我国大气严重污染的原因之一,煤炭资源在我国整体的能源消耗中接近于四分之三,而煤炭的主要使用方式就是直接燃烧,煤炭直接燃烧会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烟尘等污染物质,严重威胁大气质量。

  一直以来,有关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不完善、防治政策和防治机制不健全、防治措施的执行和政府监管不到位,使得大气污染治理和防治成果和效率有限。同时国家对环境保护、清洁能源开发、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财政投入长期不足,导致一些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目前,我国政府和环保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有所增加,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大气质量和大气污染的现状有所改善。同时我国已经初步的建立了相对健全的大气污染防治与大气污染治理的法律法规,例如:国务院已经针对大气污染制定了大政方针,相关的防治任务和治理措施已经明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已经签订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责任书,将大气污染防治的任务分解到地方,确保各项指标的责任落实。但是,这些环保标准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有所欠缺,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重视和实施,只重视经济发展忽略环境保护的情况仍然有所抬头。

  由于我国的大气环境的承载条件和承载能力有限,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化规模越来越大,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发展都需要燃烧大量的能源,造成污染物的集中大量排放,如果遇上大雾等不利的天气条件,污染物不容易扩散会导致严重的大气污染,严重损害人们的身体健康。所以有必要提高大气污染的监测能力,形成完善的、覆盖全国范围的空气质量检测体系。面对极端不利的天气条件,特别是严重的雾霾天气,要做好污染物类型、污染范围和污染趋势变化的研究和分析,及时向市民空气污染监测预警信息,并启动空气质量严重污染的应急预案,提醒市民做好污染防范工作,将空气严重污染造成的损害降到最小。

  要对企业的违规排放、超量排放和其他环保违法行为加大处置力度。首先,要加强公众的监督,积极向市民宣传大气污染的严重危害,提高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对环保违法行为的监督意识,加大全民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关注程度。其次,环保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环境污染状况的检查监督,提升环保执法力度,尤其是对那些能耗高、污染大的企业,及时的依据环境保和相关环保标准、环保法规对其采取强制性措施治理和整改,促使其达到或满足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杜绝大气污染物的超标排放。

  要加大对交通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的控制力度和治理力度。随着城市中的汽车数量越来越多,尾气污染成为了一种新的空气污染源,控制尾气污染要控制城市中的汽车数量,或者控制城市的人口规模,另外还可以推广新能源汽车,推广无铅汽油等对空气污染较小的汽车燃料,从根本上解决汽车尾气污染造成的大气质量下降问题。对于生活污染源,可采用集中供热的方法,这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因为煤炭的大量燃烧造成的污染问题。

  大气污染以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关系着国计民生,人代会和党代会上多次提出要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布局和规划当中,说明生态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同样重要,兼顾生态文明发展的核心理念是发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绿色经济,实现经济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生活幸福的美丽中国建设目标。针对大气污染防治问题,一方面要依靠政府提高对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充分认识,下大决心,出台更加有力的政策,扎实推进污染防治工作;另一方面也依靠对新能源的积极探索、经济发展结构的努力改善以及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畜禽养殖业的迅猛发展,畜禽养殖污染问题日益突出,养殖所带来的大量废物和污水的排放,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和影响,并导致群众环境投诉和污染纠纷案件不断上升。因此,如何整治畜禽养殖污染,利用各种手段促进畜禽养殖业规范、可持续的发展已成为各级政府亟需解决的一个社会问题。

  在我国传统历史上,农村畜禽养殖业大多数以家庭分散养殖为主,畜禽排放的废弃物主要用于农田施肥,形成以“养殖-肥料-种植”良性循环为主的生产模式,对生态环境基本不造成污染。但是,随着养殖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和化肥施用量的增加,养殖业与种植业相分离,养殖产生的粪便类废弃物不能及时合理地利用于土地,直接导致了畜禽排放的废弃物被四处堆放或随意排放到河流、沟渠等水体中,对农村水、大气、土壤环境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与破坏。

  畜禽粪尿、圈舍冲洗废水中含有大量的氮、磷、钾等化学物质,这些污染物质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地表水体中,引起水体富营养化,造成水生动植物缺氧死亡,水体发黑发臭,河流或鱼塘丧失其原有的灌溉、渔业功能。此外,畜禽粪便的有毒有害成分还会通过地表径流渗入地下水循环系统,一旦影响地下水体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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